王守安
(三)具体检察政策
具体检察政策是基本检察政策在具体问题上的具体对策和行动方案。具体检察政策具有反应敏捷、针对性强、见效快等特点。按照政治学的理论,政治决策分为战略性决策和策略性决策。战略性决策是制定策略性决策的依据,策略性决策是实现战略性决策的保证。显然,在检察政策体系中,总体检察政策是战略性决策,基本检察政策是策略性决策,而具体检察政策是针对具体问题的对策。如果说,总体检察政策是检察政策体系的灵魂,那么基本检察政策则是检察政策体系的骨架,而具体检察政策是检察政策体系的血肉。因此,在检察政策体系中,总体检察政策是一元的,基本检察政策是多元的,而具体检察政策则是繁多的。
与总体检察政策和基本检察政策相比,具体检察政策更具灵活性、时效性和地域性,因而也更能体现检察政策对法律所确定的行为模式的一种因时制宜、因地制宜的补充和说明的特点。同时,如前所述,具体检察政策的数量是繁多的。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制定并组织实施具体检察政策是各级检察领导机构如各级检察机关党组、检察委员会和检察长的日常工作之一,而制定并组织实施具体检察政策也是各级检察领导机构领导和管理检察机关各项业务工作的重要手段之一。
检察政策指导检察实践的途径和环节
对于检察工作而言,检察制度是基础,检察政策是指导。因此,检察政策作为检察管理的一种方式,对于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从总体上看,检察政策对检察实践的指导可以通过以下两条途径来实现:一是整体指导。由于检察政策的目的是为了调整检察工作关系,并以解决检察工作中的一般性问题为导向。因此,它对检察工作的指导主要体现在整体性的指导上。二是个案指导。检察人员在办理业务处理个案时,必须以政策体现的理念、原则和规范来指导自己的日常工作。
一般认为,检察政策对检察实践具有引导功能、管制功能、调控功能和分配功能等,要实现这些功能,最为关键的是实施和执行环节。检察政策在检察机关决定实施某种行为和处理案件过程中,特别是在裁量权的行使中发挥作用。检察政策的执行需要检察人员将之外化到自己的日常工作即各个检察环节中,而这些日常工作也就是实现检察职能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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