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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哲学十讲》(党员干部读本)

第七讲 社会基本矛盾和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与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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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唯物主义历史观揭示了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

认识自然,难;认识社会,更难。19世纪,当自然科学不断取得突破性发展,把人类智慧之光照射到自然界深处之时,人类对自己及其社会历史的认识却仍然停留在表层,历史规律还在人们视野之外,历史领域唯心主义仍然独占鳌头。马克思划时代的贡献在于,他发现了社会的基本矛盾,发现了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创立了唯物主义历史观,从而为人们科学地认识社会历史奠定了理论基础。1883年3月17日,恩格斯在马克思墓前的讲话,高度评价了马克思创立唯物主义历史观的贡献,认为“正像达尔文发现有机界的发展规律一样,马克思发现了人类历史的发展规律”。

人们一般都承认自然规律,因为人们在自然界中看到的是事物的重复性:日月运行、春去秋来、花开花落、生生死死……然而,人们往往怀疑甚至否定历史规律,因为人们在历史中看到的是事物的单一性:法国大革命、美国独立战争、中国辛亥革命等历史事件,罗伯斯比尔、林肯、孙中山等历史人物,都是独一无二、不可重复的。可是,就在这种不可重复的唯一性的历史事物后面却存在着可重复的历史规律。作为历史事件,戊戌变法是独一无二的,但作为历史现象,改良、改革在古今中外的历史上并不罕见;作为历史事件,法国大革命、美国独立战争、中国辛亥革命是独一无二的,但作为历史现象,资产阶级革命在近现代历史上却重复出现;作为历史人物,罗伯斯比尔、林肯、孙中山是独一无二的,但作为历史现象,时势造英雄却不断重演。这表明,在历史中同样存在着只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就会重复起作用的客观规律。

历史规律的重复性不等于历史事件、历史人物的重复性。历史事件、历史人物的产生是必然性和偶然性共同作用的结果。正是其中的偶然性使历史事件、历史人物各具特色,不可重复;历史规律重复的只是同类历史现象中的共同的本质的东西,不是也不可能是重复其中的偶然因素。明治维新、戊戌变法、罗斯福新政……这一个个不可重复的历史事件的出现,体现的不正是资产阶级改良的历史规律吗?1640年的英国革命、1789年的法国大革命、1911年的中国辛亥革命……这一个个不可重复的历史事件的出现,体现的不正是资产阶级革命的历史规律吗?马克思、列宁、毛泽东……这一个个历史人物的出现,体现的不正是时势造英雄的历史规律吗?

实际上,任何事件包括自然事件,都是必然性和偶然性共同作用的结果,因而在严格的意义上说,自然事件也是不可重复的。然而,自然规律不也是在一个个不可重复的自然事件中体现出来的吗?当年莱布尼茨在德国皇家花园给宫女们讲哲学课,首先讲的就是,世界上没有两片绝对一样的树叶,这正是自然现象的差异性。在观察自然时,我们应当从相似中看到相异;在认识历史中,我们应当从相异中看到相同,从单一性中透视出重复性,从而把握历史的规律性。

人是历史的“剧作者”。人们自己创造着自己的历史,物质生产是历史的发源地,历史规律不仅实现于人的活动之中,而且形成于人的活动之中。人又是历史的“剧中人”。人不能随心所欲地创造历史,既不能自由地选择自己的社会关系,也不能人为地消除历史规律。相反,社会关系决定着人的现实本质,历史规律决定着社会的发展趋势和总体过程。

历史规律是在人的活动中形成的,但我们又不能把人的活动和在人的活动中形成的历史规律等同起来。人的活动可以符合规律,也可能违背规律。这里,关键要把历史规律形成和实现机制同规律的载体和内容区分开来。比如,商品是价值规律的载体,只要存在商品生产就会产生价值规律;商品又是人生产出来的,是人的劳动的对象化,但我们不能说价值规律是人创造出来的,因为同价值规律直接联系的不是主体——人本身,而是客体——商品。

现实的个人是历史的前提,历史是由个人活动构成的,个人活动的相互冲突构成了社会发展的“合力”。历史规律正是在个人活动的“合力”作用中形成的,它是人们实践活动和社会要素间的本质关系。历史规律的特殊性就在于,它形成于人的活动之中,但又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反而反过来制约着人的活动。所以,恩格斯认为,个人活动往往产生相互冲突、相互交错的力量,融合为一个总平均数、总的合力,产生一个特定的历史结果。这个历史结果是“一个作为整体的、不自觉地和不自主地起着作用的力量的产物”。这个“整体的、不自觉地和不自主地起着作用的力量”就是历史规律,即社会发展规律。

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对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作了极其精练、完整准确、深刻透彻的阐述: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运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我们判断一个人不能以他对自己的看法为根据,同样,我们判断这样一个变革时代也不能以它的意识为根据;相反,这个意识必须从物质生活的矛盾中,从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现存冲突中去解释。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的物质存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

“顺理而举,易为力;背时而动,难为功。”我们必须把握唯物主义历史观的根本方法,深刻认识社会发展的本质,不断加深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正如列宁所说:“只有把社会关系归结于生产关系,把生产关系归结于生产力的水平,才能有可靠的根据把社会形态的发展看做自然历史过程。”生产力是社会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是推动社会进步的最活跃、最革命的因素,生产力发展是衡量社会发展的带有根本性的标准。正确把握这个标准,就为我们分析社会发展提供了可靠依据。我们要正确运用生产力标准,推动实现物的不断丰富和人的全面发展的统一。

来源:人民网-理论频道
(责编:万鹏、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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