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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伟东:废除劳教制度是保障公民权利的“自然结果”

2013年12月04日15:42   来源:人民网-理论频道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教授、博导 杨伟东(资料图)

人民网北京12月4日电 (万鹏)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将如何展开?今日下午,国家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教授、博导杨伟东做客人民网强国论坛,以“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促进公平正义”为题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

《决定》中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杨伟东指出,劳动教养1957年就建立了,到现在有50多年的历史,在50多年当中确实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在打击、惩治违法犯罪行为,减少和预防犯罪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近年来,劳动教养制度越来越受到争议,主要有几个方面的原因导致最后被废止。他谈到,首先是我们国家整体的经济社会形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50年代建立的制度已经经历了很多的变化,确实需要调整。其次,劳动教养本身这个制度和我们现在的一些制度有一定的冲突。比较大的问题集中在三个方面:

一是劳动教养本身的法律依据问题,劳动教养是1957年经过全国人大批准开始实施的制度,但是,劳动教养的很多制度安排,是由国务院的有关决定来实施的,或者是由行政法规实施的,所以,它在制定依据的正当性方面一直有争议,劳动教养本身虽然是一个劳动性、教育性的制度,但本身会限制公民的自由,按照现在立法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像这样的措施应该是由法律制定的。所以这些年来大家一直对它的制定依据有一定的怀疑。

二是它的程序。劳动教养可以一到三年,必要时可以延长到四年,在现实当中,一两年的情形比较多。但是,这个措施本身是劳动教养委员会来做的,劳动教养委员会是由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和民政机关组成的,它的日常机关设在公安机关,而程序实际上是通过行政程序来做的。众所周知,刑法当中管制、拘役期限,拘役其实是六个月以下,我们的劳动教养可以限制人身自由最长可以到四年,管制、拘役要通过公检法几个机关,最后法院经过判决来做,而我们劳动教养是一个行政程序,大家认为即使要保留,程序也要改变,现在单纯通过行政程序可以限制到最长到四年,所以很多人认为它的程序性是有很大的问题。

三是它的适用当中有些滥用的情形。在最早的时候劳动教养针对的是有劳动能力,但又游手好闲,有劳动能力又不愿意承受工作的人群,但后来的逐步演化经常有违法行为,通过治安管理处罚觉得不够力度的,要按照刑罚又觉得不够重的情形,适用的基本对象是惯犯的情形。在现实当中确实出现一些对信访的人采取劳动教养的方法,这实际上扩大了劳动教养的对象,造成一些滥用。

最后,杨伟东指出,基于以上几个方面的原因,我国经济社会已发生变化,同时现在也有一些替代制度,比如说社区服务、社区矫正逐步发展起来,所以,既然这个制度已经不能够适应我们经济社会的发展,本身正当性和合理性也有问题,同时我们逐渐也形成了一些替代制度,在这种情况之下,该制度在《决定》当中正式废止也应当是水到渠成的,说明了法治的进步。我们既要打击预防犯罪,但同时也要保证公民的权益,这是法治发展到今天,对人权,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对正当程序的适用的一个自然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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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万鹏、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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