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新东
顶层设计的第三步:建章立制、依法行政
对于简政放权,顶层设计有了思想观念的认识到位,以及政府职能的切实转变这两步之后还是不够的。因为相对于迷恋权力、恋栈职位等容易作祟的思想来说,仅依靠提高思想觉悟仍不够牢靠;同样,相对于搞不清楚什么时候政府职能就走了回头路的“怪圈”来说,仅依靠一时转变也是不会长久的。
很自然地,第三步就是如何在做实方面加以深究。应该说,没有比把对简政放权形成的一切理论认识和实践做法诉诸法律法规、以立法形式加以确定下来更稳妥、更权威、更长久的了。因为,唯有法律制度、白纸黑字才是最为可靠的。而这也正是为什么我们称市场经济为法治经济的最为根本的原因,正所谓有法可循、依法办事。
从现实意义上讲,简政放权有关的不管是思想出发点、良好的意愿,还是机构的设置、职能的设定、权力的划分、责任的履行等,都立法明确下来。一句话,把简政放权顶层设计有关的党的意志和路线方针政策等统统以立法的形式加以明确,使之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和法律化。一方面可以凡事做到师出有名,所谓名正则言顺;另一方面可以凡事做到从心所欲但不逾矩,所谓不以规矩无以成方圆。惟其如此,顶层设计的良好愿望才能化为现实,才能确保一切党政机关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才能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从实践操作上讲,就是必须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具体对于简政放权而言,在内容上,简什么政、放什么权,要立法;在时间上,什么时候简政放权,简政放权到什么时候,要立法;在保障上,简政放权后赋予了企业、社会和市场的权利又怎样保证落到实处,也要立法。只有以法律为依据,以法律为约束,以法律为监督从而把简政放权纳入法制化轨道,使之形成法治化网络,才能最终杜绝所谓的“二政府”、“影子行政”、“附加职能”等等现象。
从今后发展上讲,将传统的政策扶持为主的经济治理模式转变为法治制度为主的新经济治理模式。这就意味着,无论是在资源配置上,还是在监督管理上,都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市场经济法治体系,强调市场调节的基础性作用,加强经济领域的立法工作,以立法来减少政府干预特别要规避政策可能产生的随意性,从而使中国经济治理适用规范性、预期性、透明性更强的法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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