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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德刚:略论客体对主体的反作用

2013年09月02日13:08   

[摘要] 长期以来,哲学界注重主体对客体的作用,轻视客体对主体的反作用。客体对主体的反作用大体表现为:与主体对客体的认识关系相对应,客体对主体具有显露信息的作用;与主体对客体的(价值)评价关系相对应,客体对主体具有影响其利益的作用;与主体对客体的改造关系相对应,客体对主体具有承载制约的作用。研究客体对主体的反作用问题,其意义在于:在理论上,拾遗补缺,弥补现有认识之不足;在实践上,警示、告诫和矫正人们必须自我约束、自我设限。

[关键词] 客体; 主体; 反作用; 马克思主义哲学

一、哲学界普遍忽视的一个问题

在实践基础上产生的主体与客体,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一对基本范畴。1980年代以前,人们将主体对客体的关系,大多概括为改造关系和认识关系。随着新时期我国哲学价值论研究的蓬勃兴起,到了1987年以后,不少学者又在前两种关系的基础上,增加了(价值)评价关系,形成了主体对客体的认识、(价值)评价、改造的三重关系。此外,高等学校的某些教材还讲到四重关系——在前三种关系的基础上增加了审美关系[1]。这不能不说是研究的进展。不过,上述概括仅仅着眼于主体维度,局限于主体对客体的作用。它们的论述还缺少另一个重要的维度,即客体对主体的反作用。因而,论述主体与客体的关系,可以说是不够完全的。当然,不少论著也讲到主体与客体的相互制约和相互转化,其中就包含着客体对主体具有反作用的思想。但是,有关论述都没有展开,语焉不详。与它们所讲的主体能动作用相比,不成比例。其影响所及,时至今日,客体对主体到底具有哪些反作用,很多哲学工作者都不甚了了。

在一般情况下,我们把主体对客体施加的影响称作“作用”。意思是主体是主动方,并且具有自觉意识——能够意识到自己的主动行为。而客体是被动方,我们把客体对主体的影响称作“反作用”,是受动后的反应。在逻辑上,客体反作用位于主体作用之后。但实际上,主体作用与客体反作用大多是同时发生的,属于“刺激——反应”关系中的后者。

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马克思批评旧唯物主义只是从客体的角度理解事物而具有片面性,强调唯物主义应该从实践的角度、从主体的角度去理解事物。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哲学界突出阐发马克思的这一重要思想。高扬主体性,对于调动亿万人民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对于促进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发挥了巨大作用。不过,物极必反,过犹不及。现在,不少人又走向另一种片面性:重视从主体角度看问题,忽视从客体角度看问题。这大概同一个流行的观念有关:主体是主导的、积极的、处于支配地位的因素,客体是从属的、消极的、处于受支配地位的因素。这个观念有一定的道理,但不完全准确。自然客体已经具有的刺激感应性,仅仅是低级形态的、非自觉的能动性。由人组成的社会客体更不可能是完全被动的承受者,而是表现出较高级形态的、自觉的能动性。正如在物理学中,作用与反作用同时存在,相互制约,缺一不可。在主体与客体的关系中,前者对后者的作用与后者对前者的反作用也是同时存在,相互制约,缺一不可的,需要全面把握。

恩格斯说:“相互作用是事物的真正的终极原因。我们不能比对这种相互作用的认识追溯得更远了。因为,在这之后没有什么要认识的东西了。”[2]大千世界的各种因果性、规律性、多样性等,都体现在它们之间极其复杂的相互作用之中。这甚至可能是浩渺宇宙、社会生活与人类个体相统一的根本机制。我们把握主体与客体的关系,应当注意它们之间的相互作用,包括客体对主体的反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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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万鹏、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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