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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德刚:略论客体对主体的反作用

2013年09月02日13:08   

二、主体、客体的概念及其多重关系

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主体是指在一定社会关系中从事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的人。在多数的哲学辞典和哲学教科书中,这个均可以查到的定义表明,首先,主体是指“人”。世界有了人以后,才有主体与客体的区分。主体是属人的概念,非人不能成为主体。正如马克思所说:“主体是人,客体是自然,这总是一样的,这里已经出现了统一”[3]。“人是自然存在物、社会存在物和精神存在物的统一”[4-1]。其次,主体是指“从事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的人”。就是说,主体是有意识的、有行为能力即具有自觉能动性的人。毛泽东说过:“思想等等是主观的东西,做或行动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东西,都是人类特殊的能动性。这种能动性,我们名之曰‘自觉的能动性’,是人之所以区别于物的特点。”[5]这种能动性也可以称之为主动性、自觉性、自为性。主体是指具有这种自觉能动性的人,即真正的“活人”。死人或者无行为能力的人(如婴儿),则不能成其为主体。最后,主体是指“社会的人”。他具有社会历史性,处于一定的社会关系当中,与其他人发生着这样或那样的联系。不与任何人发生联系的、孤立的人是不存在的,也不能成为主体。主体大致能够分为三种类型——个体、群体、人类。群体包括由人构成的社会组织和社会机构,如政党、政府等。

客体是指主体的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所指向的对象。客体属于客观存在,但两者又不等同。只有进入主体活动范围、与主体发生关系的客观存在,才能够成为主体活动的对象即客体。马克思认为:“非对象性的存在物,是一种非现实的、非感性的、只是思想上的即只是虚构出来的存在物,是抽象的东西。”[6-1]“被抽象地孤立地理解的、被固定为与人分离的自然界,对人说来也是无。”[6-2]客体的一般特征是客观性(不以主体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历史性(客体不仅自身在变化,而且它与主体的关系也在变化)、多样性。它大体有三种类型:一是自然客体,包括土地、矿藏、水源、动物和植物直至太空等。其中,既有天然的、原始的自然客体,更多的是经过人工改造的“人化自然”。二是社会客体,包括个人、群体、社会、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以及社会组织和社会机构等。三是精神客体,包括人的主观精神活动、在书报刊和广播影视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中表现、表达的思想内容等。

主体与客体的概念是相对而言的。它们相互依赖,失去一方,另一方就不存在。进一步来说,主体与客体之间又是相互作用的,并且表现为多重关系。如前文谈到的认识关系、(价值)评价关系、改造关系和审美关系。在这四重关系中,改造关系或实践联系属于本体论维度。它是主体与客体关系的本源,决定着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其他关系。认识关系属于认识论维度。它以客体为中心,体现着主体趋近客体的本真面目,为主体的改造活动提供前导、客观根据和客体尺度。(价值)评价关系属于价值论维度。它以主体为中心,体现着客体满足主体的需要,为主体的改造活动提供动力、目的和主体尺度。需要说明的是,(价值)评价关系所处的维度与前两种关系所处的维度有一定交叉:价值关系作为客观存在的利害关系,也属于本体论意义上的存在;评价关系作为对客观存在的价值关系的反映,则属于广义的认识范畴。尽管它与追求真理的认知性质有别,但也可以视为认识论维度。至于审美关系,在哲学意义上,它不是指狭义的艺术中的审美关系,而是指广义的、即马克思所说的“两个尺度”的统一:“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建造,而人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处处都把内在的尺度运用于对象。因此,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构造。”[7]它体现着作为认识关系和价值关系结晶的真理与价值的统一,体现着主体和客体的高度和谐一致,体现着主体的自由全面发展是主体改造活动的最高追求和最高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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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万鹏、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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