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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德刚:略论客体对主体的反作用

2013年09月02日13:08   

三、客体对主体反作用的表现

客体对主体的反作用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与主体对客体的认识关系相对应,客体对主体具有显露信息的作用。自然客体、社会客体和精神客体都不是绝对意义上的黑箱,都能够或多或少地展现一定的信息。这是主体认识客体的必要条件,也是世界可知的一个前提。这些信息包括客体的状态、属性、本质、规律等。其中,作为社会客体的人,更具有特殊的能动性,所提供的信息也更为复杂。当然,显现的这些信息,情况十分不同。有些信息是裸露的,主体可以直接感知;有些信息是深藏的,主体要借助一定的工具或中介,如望远镜、显微镜甚至粒子加速器、社会调查研究等,才能获取;还有些信息,如军事的、商业的、国家的秘密,受到比较严密的保护和掩饰,更要主体通过特殊手段才能破译和获取。这种客体向主体的信息输出,是主体与客体关系的一个基础方面。倘若客体不显露任何信息,主体便丝毫不了解客体的情况。所谓认识、评价和改造,也都无从谈起。

第二,与主体对客体的(价值)评价关系相对应,客体对主体具有影响其利益的作用。评价作为一种特殊的认识,属于主观意识的范畴。但是,它以客观存在的价值关系为反映对象和基本前提。从价值关系的角度看,客体对于主体不是等价的,而是存在着利害不同的影响。譬如,自然客体,既可以给主体提供有利于其生存和发展的资源和条件,包括各种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等,也可能对其生存和发展造成巨大的危害,如水火、地震等灾害。同样,作为社会客体,既可能有助于一定主体的发展,也可能束缚和损害其发展。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社会客体是由人构成的,其本身也具有特定的利益。它们与主体之间存在着错综复杂的利益博弈关系。当然,处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处于不同的经济技术条件之下,这些利害关系十分不同,具有相互促进、彼此抵触、尖锐冲突等不同性质,以及主要与次要、直接与间接、显性与隐性、当前与长远等程度区别。而无论何时,客体对主体都是利害并存的,只是比重有所不同。正因为如此,主体才有可能和有必要评价客体,进而产生主体改造客体的需要。

第三,与主体对客体的改造关系相对应,客体对主体具有承载制约的作用。客体无疑具有被动性,承载着主体所主动施加的作用。客体承载主体的作用,表现为允许主体在一定范围内改变自己,给予主体一定的行动选择空间,使其利益得到一定程度的实现。这是客体对主体活动的支撑。但是,客体的承受是有限度的。超出了客体能够承受的范围,客体就会反弹。正所谓压迫愈深,反抗愈烈,以至玉石俱焚,最终使主体的期望和利益化为乌有。这时,客体对主体的制约作用就明显地表露出来,表明客体并不是完全消极的、被动的。对于主体,客体具有一定的主动性、能动性。对待自然客体,主体的任意而为,如乱砍滥伐,会遭到报应,已经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对待社会客体更是如此。譬如,在领导工作中,主体的权威要以客体的认可为条件,失掉人心的领导者是很难谈得上权威的。同样,新闻媒体的传播要以受众的阅读或收视为条件。倘若没有读者或观众,媒体的传播功能就等于零。更不必说,在社会领域中,主体与客体还可以转换地位和角色。例如,在民主政治的条件下,领导与群众是互为主体、客体的。两者的相互制约就更加明显。从更一般的意义上说,作为主体的个人、群体等,其素质、需要乃至生命,归根到底,都是由作为客体的自然界、特别是社会所决定的。人们常说的客体主体化,并不是无意义的虚化概念,而是有着实在的内容:“在实践中,主体把一部分客体作为生活资料直接消费而转化为主体的成分,把一部分客体转化为活动的中介即作为自身器官的延长而包括在主体的活动之中。”[4-2]不仅如此。客体还限定了主体发挥作用的范围、程度以至方式。它强迫主体承认客体自身的属性和规律,强制主体必须尊重客体,迫使主体把外在的约束内化为自省自律的理性意识和道德规范。在这个意义上,主体改造客体的同时,也是客体改变主体的过程。这是一种双向互动的关系。因此,在实践过程中,主体必须注意主体尺度与客体尺度的统一。只顾主体的需要和利益是片面的,必然会受到客体的抵制和矫正。在当代社会领域,除了你死我活这种极端对立的特殊情况,一般来说,主体与客体均应当努力寻找利益的共同点、交集处、互补性,尊重差异,包容多样,秉持差异性共生的理念。主体追求生存和发展是理所当然的,但必须自我节制,注意给客体留有生存和发展的空间,不能实行“唯我主义”。设若消灭了客体,与其相对应的主体也就无法生存和发展,甚至不复存在,整个社会也将归于死寂。这自然是最应当避免的悲剧。人们之间长期存在一定的差异,虽然与理想化的平等相距甚远,不无缺憾,但有其存在的根据和理由,属于正常现象。况且,它们是社会发展动力之一,只是不能超出社会的承受力,不损害大多数人的利益。此即差异性共生。其基本取向是主体与客体、部分与整体的共生共荣,共同追求与实现社会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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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万鹏、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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