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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间借贷危机给中国经济带来危机

主编 邹东涛

2013年08月14日14:48    来源:人民网-理论频道

民间借贷在我国已经有数千年的历史,当前民间借贷存在的根源主要是“金融抑制”。民间借贷危机给中国经济带来的危机可以用“四化”来概括,即经济泡沫化、金融混乱化、产业空心化、信用消亡化。

一、民间借贷危机的“线路图”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社会经济现象,在我国已有几千年的历史。早在先秦时期,就有所记载,据《管子》中所述,春秋时期齐国西部已出现谷物的借贷,并且收取利息,半年利率高达100%,在利率较低的北方,借贷利率也达到了20%。

对于民间借贷,目前并无统一定义。不少学者和研究机构认为,民间借贷属于民间融资的范畴,一般是指处于官方正规金融体系以外,自发形成的以盈利为目的的个人与个人、个人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资金借贷活动的总称,往往游离于国家机关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之外,较少受到国家法规对资本金、流动性和资本充足率等要求的约束,没有纳入国家信用控制和金融监管等常规管理系统。

民间借贷的参与者众多,除了大量的普通居民和企业主之外,社会融资中介、专业放债人和中介人等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社会融资中介机构主要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寄售行、担保公司、投资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及网络借贷平台等,这些机构通过直接或间接、公开或隐蔽的方式参与民间借贷。据统计,目前温州各类担保公司、投资公司、寄售行、典当行、旧货调剂行等共1000多家。

对于民间借贷存在的原因,国外很多文献中指出,民间借贷存在的根源是“金融抑制”。Edward S. Shaw(1973)在针对发展中国家实际提出了著名的“金融抑制”理论,指出金融抑制“割裂”了储蓄与投资之间的关系,导致了资源配置的扭曲,资金在特权阶层得到低效率的使用,大量非公有制主体得不到足够的资金。Anders Isaksson(2002)认为民间借贷是对政策扭曲和金融抑制的理性回应,由于金融抑制下的政府信贷配给以及体制内金融机构的所有制偏见和制度歧视,导致了民营企业对民间借贷的强烈的制度需求。

在金融抑制下,因为存款的实际收益很低,所以储蓄很低,由于银行不能根据风险程度决定利率,低的实际利率吸引那些低收益和低风险的项目,对生产性项目或高风险项目来说,要么得不到贷款,要么借助于信贷配给,而银行只能选择安全项目,从而使风险降低。对于生产企业来说,很难得到银行信贷,只好求助于非正式或者场外市场,这样非正式的信贷市场就会产生。

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历史沿革来看,民间借贷在非公有制经济起步初期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正规金融机构业务经营不足,缓解了资金供需矛盾,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是经济增长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但是,在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一直都是较为突出的矛盾,无论是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中东部还是经济相对落后的西部,都已经成为制约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障碍。中小企业要扩大生产规模,进行技术升级,实施产业结构调整,都需要大量资金的支持。在我国目前国有商业银行占据统治地位,倾向于为国有大型企业提供服务而歧视中小企业的融资体系下,众多的中小企业要从银行拿到贷款绝非易事,只能转而求助民间借贷。以温州为例,来自《温州民间借贷市场报告》的数据显示,温州有63%的小企业有融资需求,在这些有融资需求的企业当中,有76%的企业融资需求在100万元以下,且难以得到满足。企业借贷渠道的状况为:21%通过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借贷,22%从未发生借贷行为,50%通过亲友及民间借贷,7%通过小额贷款公司和典当行借贷。可以看出,在中小企业的融资体系中,银行占比较少,民间借贷占据了重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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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万鹏、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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