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可见,在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中,有一个“度”的把握问题。如果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和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配合得好,就能够更好地促进经济的发展;如果配合得不好,市场的效率就会下降,而政府的公信力也会受到损害。在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方面,有三个问题值得注意:
第一个问题是:更加尊重市场规律。
市场经济的基本特点是商品交换(按照价值规律)、供求平衡(按照供求规律)、竞争发展(按照竞争规律)。宏观调控必须以尊重这三条基本规律为前提。要承认市场调节这一只“看不见的手”在资源分配上所起的基础性作用,而不能像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那样凭着主观愿望去干预经济发展。例如,前几年我国对汽油限价,有时比境外便宜,不少香港、澳门的汽车都开到深圳、珠海来加油,不但加满油箱,还要把车上的塑料桶都加满;外国的航空公司都要在中国加满了油再飞走;成品油走私到境外的问题也不少。这不仅扩大了需求,使供求关系更加紧张,也造成了经济利益的外流。尊重市场规律有三个“不应”:
一是不应违反价值规律。例如,在价格问题上,尽管政府可以用限价、补贴等手段来保持个别重要商品的价格稳定,但从长远来看,还是应当让市场通过价格的变化来影响消费者的需求及生产者的积极性以调节供求关系,最后达到相对的平衡。采取限价或者补贴的方法都只能是权宜之计,并不能真正解决问题。限价的结果可能就会减弱生产者的积极性,造成市场供求关系的扭曲。而补贴的结果就可能给有些人提供钻空子的机会。
二是不应违反供求规律。供应和需求始终是市场中非常重要的因素,但是我国在计划经济时期的做法是“多了用刀子砍,少了用鞭子赶”。但是当用刀砍或鞭赶的时候,市场情况可能已经发生了变化。
三是不应违反竞争规律。以前,有一种提法是“反对重复建设”,这是不对的。后来这个提法改为“反对低水平的重复建设”,这就对了。只要新的竞争者合乎条件,又具有更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水平,就有可能迫使较差的、成本高的企业退出市场,最终使得消费者受益。在这个问题上,政府的关键作用就是要反对垄断,鼓励竞争。
第二个问题是:改革审批制。
虽然不可能完全取消审批事项,但实际上有很多事项是不需要审批的,对市场自己能调节的,企业能够自主的事项,审批只是加强了政府的权力,限制了市场的效率,同时也滋生了大量的腐败。
为此要大力改革审批制,减少审批事项,必要的时候可以把审批改为核准或者备案。所谓核准制,就是政府把条件公布出来,在规定的时间里答复申请者核准与否,如果不核准,应当说明原因。所谓备案制就是申请者只要报备就可以去做,出了问题政府再查处。现在我国有些备案制实际上还有点变味,备案后还要主管部门同意,实际上是变相的审批制。要真正下决心改革审批制,就应当像邓小平说的,政府不应该管那些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情。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真正地把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处理好。我国政府机关历经多次精简,还是机构臃肿,人员众多,主要是因为政府管事太多,只“精兵”而不“简政”,肯定达不到精简的目的。
第三个问题是: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支持。
在十八大报告中,有一句话特别明确: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这表明应当依照《宪法》和《物权法》在以下三个主要方面对待非公有制经济。
一是同等地使用生产要素,就是在土地、资金、包括贷款等方面,要一视同仁。这一点是很不容易的,因为过去尽管说一视同仁,但是还是有“玻璃门”现象,国有企业在市场准入、政府补贴、银行贷款等方面所得到的支持比非公有制企业要多得多。如果让国有企业与非公有制企业同等地使用生产要素,将会大大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二是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根据《物权法》的精神,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所有制经济形成的市场主体都在统一的市场上运作并发生相互关系,各种市场主体都处于平等地位,享有相同权利,遵守相同规则,承担相同责任。应该允许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只有公平竞争才能够使得那些成本低、效益好的优秀企业脱颖而出,能够使消费者最终受益,同时也能够在股市中得到投资者的青睐,使得这些企业能够以更低的成本融资,来加速其发展,同时也会给投资者带来较高的收益。
三是平等受到法律保护。无论是公有制企业,还是非公有制企业,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任何企业都不能用违法的手段侵犯其他企业的合法权益,这是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我担任民建中央主席时曾经在2005年做过调研,提出要建立社区银行,因为一方面民间有大量的资金没有投资的出路,另一方面小企业需要资金又借不到钱,大银行不愿意借给民营小企业钱,因为有政治风险,市场风险,交易成本又高。而社区银行就可以为社区内的群众和小企业服务。
语 萃
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和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谁强一点,谁弱一点,各个国家是不一样的。大体上分三种类型:第一类称为“盎格鲁撒克逊”模式,例如美国、英国等,政府对市场管得较少;第二类称为“莱茵”模式,例如德国、法国等,政府管得稍多一点;第三类称为“东亚”模式,例如日本、韩国、新加坡等,政府管得更多一点。我国政府管得比东亚国家又更多一点,政府对于市场一贯是处于强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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