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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若干问题
财政部科研所 杨良初
2013年06月20日16:31   来源:人民网-理论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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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的管理与保值增值问题

由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指定实行县级统筹,县级政府如何加强新农保资金管理成为试点地区必须解决的问题。既要考虑新农保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又要考虑当地财政的承受能力。基金管理是否健全,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新农保制度改革能否达到预期目的。因此,新农保基金管理与保值增值是构建新农保制度关键一环。

首先,加强新农保基金管理平台建设。新农保制度运行需要一定的机构、人员、经费、房屋、制度等硬件和软件配套。一是建立健全社保经办机构。要在人保局内设置新农保管理机构,整合现有社保管理力量,将新农保管理纳入城乡社会保障管理体系。与城镇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一起,明确各自职能,既有分工,又有协调。特别要把乡、村两级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建设好,在乡镇设立社保所专司与农民有关的社会保障资金收缴和发放工作,在村级设立专职社保管理员(也可由村会计兼职),既要向农民宣传政府各项涉农社保政策,又要承担涉农社保的基础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农民的正当社保利益。二是制定新农保经办服务人员配备标准,加强涉农社保管理队伍建设。可以按农民参保人数的一定比例配备经办机构服务人员,健全经办服务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加强经办机构人员有关新农保基金收缴、发放、收支核算、财务会计制度的业务培训,提高服务质量。三是保障新农保服务的经费和办公条件。按照经办机构人员编制核定人员经费与公用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乡财县管”的地方则由县级财政核拨经费。同时,在办公用房和设备上要与担负的管理任务相符,确保新农保管理工作任务的完成。要完善经办规程,优化服务流程,简化经办手续,规范操作程序,提高管理效能,统一管理手段,建立内控机制,提供优质服务。四是加强新农保财务会计制度建设。按照新农保经办和管理需要,设置收支和基金积累相关的会计科目、收支凭证、总账明细账、收支报表、汇总表,并制度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新农保基金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为新农保基金宏观管理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定期组织新农保财务检查,加强对新农保资金监管。五是逐步提高新农保统筹层次。由于县级财政困难和不同县之间财政供给能力差别较大,直接影响新农保工作开展,上升到省级统筹有利于解决县级财政负担不平衡问题,也有利于提高新农保基金的调剂能力,调动省市县各级政府管理新农保的积极性。

其次,加强新农保信息系统建设,为新农保经办管理提供重要技术支撑。新农保管理需要大量基础数据作为支撑,需要建立针对性与操作性较强的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一是中央和省两级人保部门要结合“金保工程”和新农保管理要求,抓紧开发新农保管理软件,统一全国新农保管理信息系统。尽管新农保实行县级统筹,但政策制定、数据统计、基金监管都属于国家人保部和省级人保部门的职权,而这一切需借助统一指标、统一表格、统一网络实现,需要建立统一的管理软件系统,加强对新农保制度执行和实施的统一管理。二是建立健全新农保基础数据库。为加强对新农保管理对象包括收缴对象和发放对象等基础数据的管理,需要以试点县为重点,建立分省、市、县、乡、村不同层级和不同年龄组及农民个人的基础数据库。与公安、计生、民政、统计等部门建立协调机制,参考各部门的数据,做好新农保基金收缴、发放等环节的审核工作,防止漏缴、少缴及虚报冒领等情况发生。三是充分利用好数据信息系统,为完善新农保制度和加强基金管理提供真实可靠依据。定期有针对性的对新农保数据进行分析和研究,发现新农保制度推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政策建议,为管理决策部门完善制度、加强管理提供参考,发挥数据信息系统的作用。

再次,建立新农保社会化收缴、发放体系。新农保改革泽及广大农民,要方便农民缴纳和领取养老金,必须建立社会化收缴、发放体系。一是明确担负新农保基金社会化收缴、发放金融服务机构的条件、资质,规范社会化收缴与发放机构的业务范围和职责及违规处罚措施。二是鼓励和支持营业网点发达、方便农民缴纳与领取养老金的邮政所、农村信用合作社、地方股份制银行等金融机构担负起农村养老金的收缴、发放工作。比如适当减免营业税、所得税或者给予财政贴息支持。三是加强社会化收缴、发放机构与新农保经办机构信息沟通与衔接。经办机构要将应收缴和发放对象、金额等信息及时传给担负收缴、发放任务的机构,社会化收缴与发放机构要及时将收缴的资金转入经办机构的新农保账户,或将发放的情况及时反馈给经办机构,以便及时采取措施保证基金收缴与发放到位。

第四,加强对新农保基金的保值增值管理。新农保基金的保值增值关系到调动农民参保积极性和新农保制度的可持续性。一是尽快出台新农保基金投资管理指导意见或条例。明确基金投资管理的原则、运营机制、投资管理决策、投资运营渠道、投资监管的办法和责任,确保基金的保值增值。二是划分中央、省、县三级政府在新农保基金投资管理中的责任。县级政府主要担负新农保基金收缴与发放职责;省级政府承担新农保基金投资受托人职责,建立省级新农保基金投资运营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基金的投资运营,并集中统一管理全省新农保基金;中央政府承担新农保基金的投资管理决策职能。三是开辟新的投资渠道,提高基金保值增值水平。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规定,基金投资限于银行存款和购买国债两条渠道。新农保基金应在此基础上,探索一些新的投资渠道。建议发行特别国债,按不同期限设立优于一般国债利率的中长期国债品种,用于吸收新农保基金。银行存款可以探索招标制委托存款,利率要高于同期存款利率。可以探索经省级政府和人保部批准,将新农保结余资金用于地方具有稳定回报的基础设施项目投资,比如高速公路、铁路、水利、电力、城市供水和供电等基础设施。但是要明确投资回收期限和回收渠道。应允许探索投资企业债券、金融债券和风险较少的股票,以提高基金投资回报率,注意防范投资风险。四是加强投资监管。建立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融为一体的监管机制,纳入中央和省级人大社会保障资金监管委员会的监管范围,接受人大代表的质询,并通过网络、媒体向全社会公布新农保基金的收支与投资运营情况,主动接受公众和社会的监督;政府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履行职责,定期对新农保基金收支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新农保基金的安全。(2010)

参考文献:

1、杨良初、张阳:《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与农村社会保障关系研究 》《社保财务理论与实践》2007年第4期

2、邓大松、薛惠元:《新农保制度推行中的难点分析》《社保财务理论与实践》2010年第3期

3、卢海元:《养老保险制度中国化的新进展、新成效、新问题、新取向》《社保财务理论与实践》2010年第3期

(责编:朱书缘、赵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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