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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若干问题
财政部科研所 杨良初
2013年06月20日16:31   来源:人民网-理论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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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民工参保与养老关系接续转移问题

据统计,2009年全国有2.3亿农民工,占到全国16-59岁农村人口48.06%。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必须考虑农民工问题。农民工是参加农村新型养老保险的生力军,他们不仅具备参加养老保险的经济基础,而且也是目前农村家庭养老和在乡务农家庭的重要经济来源。但是,学术界就农民工如何参加养老保险存在较大争论,有的认为农民工应回乡参加农村养老保险,有的认为农民工已在城镇就业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农民工具有流动性大、素质参差不齐、待遇较低等特点,随着农民工数量的增长,农民工内部也在发生代际转换,新生代农民工逐渐成为主体。据调查,目前我国农民工平均年龄29.1岁,30岁以内的占61.1%。随着第一代农民工返乡养老时,面对的是农村家庭养老功能退化、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尚未建立的残酷现实。而新生代农民工在城镇不能享受到与城镇居民一样的社会保障和其他社会公共服务。但是,与第一代农民工不同的是新生代农民工在身份认同、维权意识、保障需求、社会公平等方面发生了质的转变,他们对农业生产已经陌生,对城市充满向往,希望在城市安家就业,只要户籍政策放开,他们会要求成为城市居民;他们的文化素质高于第一代农民工,跟随父辈生活在城镇,社会阅历较丰富,具有较强的维权意识,知道利用法律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而且因为他们面临自己不能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肩负赡养农村老人的重任,因而具有强烈的维护自身社会保障权益的意识。因此,客观上亟待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但是农民工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要区别对待。

如何解决农民工的养老保险问题,我认为有两种思路可以选择:一种选择是第一代农民工回乡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新生代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第一代农民工具有恋乡情结,叶落归根思想较重,回乡参加农村新型养老保险制度,不仅解决自己老有所养的问题,还能减轻子女的养老负担。可以根据他们的年龄结构分别纳入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体系,即已达60岁的每月从当地财政领取最低养老金55元;未满60岁的按100-500元其中一档缴纳养老保险费,与地方财政补贴的30元一起,计入个人账户,到60岁以后按规定领取养老金。新生代农民工则在就业城镇参加当地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分别由雇佣企业缴纳20%社会统筹基金,个人按工资8%缴纳个人账户基金,缴满15年即可享受与城镇职工一样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另一种选择是按照农民工流动性特点长期相对稳定在一个地方工作的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临时性、流动性较大的农民工回乡参加农村养老保险。流动性较少且较长时期在一个城市或一个省打工,如同企业的合同工,有较固定的劳动就业关系,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便于社保部门管理,同地收缴,同地发放。临时性和流动性较大的农民工,由于短期在一个地方打工,属于临时聘用,与企业和当地社保部门缺乏稳定的劳动关系,不便管理,因此企业可将他们的“三金”(养老、失业、医疗)计入农民工工资发放给个人,由其回乡参加农村养老保险。

尽管人保部去年出台了《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意见稿),我认为这一办法虽然解决了农民工的养老保险问题,但单独出台一个办法,使农民工养老保险自成体系,会加剧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的“碎片化”,增加管理成本,成为城乡养老保险体系中的“第三力量”。还是将农民工分流、区别不同情况分别纳入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正在试点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为好。况且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也要留出与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接轨的“空间”,以便时机成熟时将二者并轨,实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一体化。

农民工因流动性较大,产生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转移问题。最近,人保部出台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我认为这一办法也适用农民工。农民工跨省流动就业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就业所在地。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其流动前后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移,按以本人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的12%的总和转移养老保险资金。实际就业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资金。参保人员跨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在核定养老保险待遇时,以本人在各参保地的各年度缴费工资和最后办理退休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缴费工资指数。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原就业地社保机构应为其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养老保险关系并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本人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出示参保缴费凭证,提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由两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的转移接续手续。我认为,为了简化接转手续,可以指定全国养老保险基金存储和发放的银行,按照本人的身份证号码在指定银行开具“养老保险金存取卡”,可从原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结算养老保险金结存额计入“养老保险金存取卡”,再在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个人养老保险接续关系,继续履行相应的企业和个人缴费手续。也可规定就业10年以上,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稳定不变,其他就业不超过10的地方社保经办机构,可按规定比例将个人的养老保险基金结存额转入原就业地,农民工达到退休年龄时就从原就业地领取养老金。

(责编:朱书缘、赵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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