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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第七次行政体制改革的“表”与“里”
宋世明 赵子建
2013年06月20日1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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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府职能转变的宏观部署与微观安排

职能转变是201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的核心,而推进职能转移、推进职能下放、推进职能整合、推进职能加强,是国务院机构职能转变的“四位一体”的总体部署,缺一不可。

(一)推进职能转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地发挥社会力量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作用

1.宏观部署

一是,减少投资审批事项,最大限度地缩小审批、核准、备案范围,切实落实企业和个人投资自主权。

二是,减少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事项,最大限度减少对生产经营活动和产品物品的许可,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各类机构及活动的认定等非许可审批。

三是,减少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一律予以取消;按规定需要对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水平评价的,改由有关行业协会、学会具体认定。

2.微观安排

一是,改革工商登记制度,切实做到“宽进严管”。

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需要取得前置许可事项,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外,将“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并将注册资本实交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放宽工商登记其他条件。同时,推进商务诚信建设,加强对市场主体、市场活动的监督管理,落实监管责任,切实维护市场秩序。顺德2012年改革工商登记制度之后的半年内,月均登记公司的数量同比增长了40%。

二是,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社会组织是有着共同利益追求的公民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团。社会性与独立性是社会组织的本质特征。从功能性质来讲,不否认有利益表达的政治功能,但主要是满足所在群体的社会需求,满足政府职能难以有效覆盖的具体的、细致的、特殊的局部社会需求。从社会组织与政府之间关系来说,是政府的伙伴,不是政府的伙计;是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潜在卖家,不是政府执行机构。运作良好的社会组织属于“社会性基础设施”,政府与社会组织可以形成拾遗补缺、服务替代、协同增效三种协作关系。当然,社会组织有时会提出政府难以接受的诉求,也可提升社会挑战国家的力量,有时甚至会成为敌对势力颠覆政权的工具。若管理不善,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则会出现冲突。

我国社会组织既培育发展不足,又规范管理不够。成立社会组织的门槛过高,社会组织未经登记开展活动较为普遍。一些社会组织行政化倾向明显,现行管理体制不适应社会组织规范发展需要。

首先,逐步推行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探索一业多会,增强其自主性与活力。其次,重点培育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会服务类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需要业务主管部门同意。政治法律类、宗教类等社会组织以及境外在华代表机构,在申请登记前,仍然需要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最后,一手抓积极引导发展,一手抓严格依法管理。

(责编:万鹏、赵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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