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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刘志军案起诉书提及丁书苗20次
2013年06月19日07:47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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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军助丁书苗获利39.76亿

刘志军和丁书苗的“密切合作”绝不仅体现在这4900万元上。

2004年至2011年间,刘志军在担任铁道部部长期间,违反规定徇私舞弊,为丁书苗及其与亲属实际控制的公司获得铁路货物运输计划,获取经营动车组轮对项目公司的股权,运作铁路建设工程中标、解决企业经营资金困难等事项提供帮助,使丁书苗及其亲属获利39.76亿元。

而丁书苗“回报”刘志军的4900万元,仅为前者获利的1.2%。

这些也都在刘志军起诉书中得以具体呈现。其涉嫌滥用职权的4条指控,多次出现丁书苗的名字。

检方指控,2004年至2011年间,刘志军为徇私情私利,指使、授意时任铁道部运输局副局长苏顺虎、呼和浩特铁路局局长林奋强等人,为丁书苗及其亲属实际控制的公司安排铁路货物运输计划,使其通过倒卖等方式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4.1亿元。

2007年至2010年间,刘志军为帮助丁书苗推荐的企业中标铁路建设工程项目,非法干预招投标,指令铁路部门工作人员具体落实,最终使丁书苗推荐的23家企业先后中标53个铁路工程建设项目,丁书苗等人以收取“中介费”等名义,非法获利共计折合人民币32.3亿元。

相关部门调查材料显示,刘志军与丁书苗商量后,由刘志军利用职务便利干预铁路工程项目招投标,帮助丁书苗制定的企业中标,丁书苗再按工程标的额1.5%至3.8%的比例收取“好处费”。刘志军对“好处费”的比例和大概数额知情。

(责编:万鹏、赵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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