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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要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集体决策进行问责
景云祥
2013年06月17日14:32   来源:学习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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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题:决策问责亟待制度创新

防止公共权力的滥用,需要以法治将权力装进“笼子”。目前,在我国,将权力装进“笼子”,需要在决策行为与决策执行中强化法治对权力的控制。当然,随着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强制法等法律的实施,决策执行行为逐步进入了法治轨道;不过相比而言,对行政决策行为的控制就显得相对滞后,具体表现为:不当决策时有发生,甚至一些决策明目张胆利用集体决策设租谋取非法利益。对此,应当从决策程序规则上完善法制,其中包括集体决策问责机制设计。2013年1月9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正式实施,这对推进决策问责制具有重要意义,现实中必须放大这种问责制的法理意义:即不仅要追究动机恶意、后果恶劣、触及犯罪“集体研究”的刑事责任;而且要以对“集体研究”中一般违法责任追究的联动到位,对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的集体决策进行问责。
  为此,需要进一步进行决策责任分担机制的设计,将权力装进“笼子”,约束决策者竭尽注意,防止决策权力的滥用,促进党委、政府决策朝科学化方向的发展。如,可以在决策问责制设计中,借鉴现代公司法律制度,将董事责任设计上的规则用于公共决策责任追究中。现代公司制中,董事会负责经营决策,对失误的公司决策追究责任时,根据记载的决策记录追究参与决策董事的责任,对失误的公司决策投赞成票的董事必须承担责任,而投反对票的董事则可免责。在对公共权力集体决策行为责任追究的过程中,可引进这种问责方法,建立党委、政府集体决策分担方法,确定集体决策中提议人、领导者、参与人的责任。这种机制的设计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责编:万鹏、赵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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