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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要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集体决策进行问责
景云祥
2013年06月17日14:32   来源:学习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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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学确定集体决策中提议者的特殊责任
  在决策责任分担机制设计中,首先要根据权利责任一致、过失处罚一致的原则确定集体决策中提议者的责任。现实中,在提议者的动议推动事业发展、取得工作成绩时,其享有相应的政绩、荣誉;与此相应,要防止其避责行为,一旦提议者动议出了问题、发生责任事故,也应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更大的责任。现实决策中,提议可能是直接来自于集体决策中的个人,也可能是来自民主过程中民众的诉求。直接来自于提议者个人的建议,根据工作职责所在与工作任务要求、基于个人专业知识与工作经历,提出决策建议进入决策议程,并通过说服使进入决策议程的建议变成政策。这种情况下,提议者动机必须是善意的,不得将恶意的提议纳入政策议程;并且秉承善意动机的同时,应当竭尽注意义务,不能将实施后具有潜在社会风险的政策建议纳入到政策议程。如果不这样,存在恶意或存在风险的政策实施会带来社会危害、社会风险。由此,根据决策问责制的逻辑推衍,提议者应当承担较大的提议人责任。如果提议人提出的建议是基于民主程序的政策建议,这时提议人的责任是什么呢?这种情况下提议人实际是承担一种考察人、论证人的审查责任:即在将民主诉求变成决策动议前,提议者具有考察的义务,即根据职位应当具有的专业知识与拥有信息,考察政策建议科学性、公平性、适当性,确定能否作为提议进入政策议程;当自身专业知识不能保证考察能够符合实际时,可以提请相关专业部门考察、论证,在得到专业部门专业考察、论证时将自己的动议变成提议进入政策议程。如果基于民主程序的建议在提议者个人根据专业知识进行考察确认后变成政策并在实施中带来社会危害、社会风险时,提议人主要是承担考察者的责任;如果自己专业知识不足而委托专业部门考察建议科学性、公平性、适当性时,提议人与相关部门共同承担相应的责任,尽管这时提议人可以适当减免责任,但是仍然具有相应的责任,如提议人对受委托部门有督导责任,特别在受委托的部门具有选择性时还有择优选择的责任。

(责编:万鹏、赵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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