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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确定集体决策中参与者的相应责任
在我国,党政机关内强调集体领导,集体领导就是要集中集体智慧,防止个人独断的弊端。集体决策中,除提议人、负责人之外,其他作为决策的一般参与人,也发挥重要作用。与拥有的决策权相适应,他们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他们在决策时的态度、作用决定他们承担责任中的不同结果。在某项集体决策事项中,一般参与人的态度不外是支持、反对、弃权。在参与者附议支持一个议案,该政策变成政策实施后产生好的社会结果,参与者的支持将作为其政绩的加分数据;而如果该政策变成政策实施后产生负面的社会结果,参与者的附议将成为承担责任的依据,至少作为其政绩的减分数据。在参与者反对一项政策议案出台的情况下,该议案由于其他决策参与者支持变成正式政策文件颁布实施,如果该政策带来负面的结果,该决策参与者因为他的反对可以使他免除责任,并且这种反对将作为其政绩的加分数据;而如果该政策带来积极的社会结果,决策参与者的反对将作为其政绩的减分依据。一个集体决策的参与者在一个议案变成政策的政策议程中如果弃权,无论集体决策产生的政策在实施后产生多么严重的社会恶果,该决策参与人将不承担法律责任,但该决策参与者将在任职绩效评价中承担负面的评价。其必须接受负面的评价是因为,公职人员是公共权力的代表人、代理人,享有这一职位带来的权力与荣誉的同时,必须担当相应的责任,在公共决策中弃权不仅意味着能力不足以在公共权力行使中形成正确的判断,弃权的使用意味着品性中缺乏一种担当甚至是对责任的一种逃避。为此,需要决策规则设计与绩效考核及人事任用制度结合,以对弃权责任的问责促进集体决策参加者参政意识的加强、执政能力的提升。
总之,只有科学建立决策中的责任分担机制,才能将权力装进“笼子”,做到有权必有责、违法必受罚,使公职人员在决策权力行使中对人民竭尽忠诚义务与注意义务,促进决策向科学化方向发展,推进责任政府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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