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 >> 理论 >>
专家:要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集体决策进行问责
景云祥
2013年06月17日14:32   来源:学习时报
【字号 】 打印 社区 手机点评  纠错 E-mail推荐: 分享到QQ空间 分享



  科学确定集体决策中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在集体决策中,负责人具有主导地位,特别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机关和部门。通常集体决策中领导者的主导地位,就是负责人提出主导意见后,通过潜规则支配的“通气”让其他参与人附议,难以发挥集体决策能够听取不同意见的优点,甚至高度集权使“一把手”具有难以制约的决策权力。现实决策引进票决制在于让集体决策中每个人拥有平等的投票权,这时,负责人的主导地位体现在何处呢?以往我们这方面缺乏有关议事规则的设计。也正是这方面设计的缺乏,使我们在票决制下正确发挥负责人的主导作用成为难题,或是在强调机关负责人的主导作用中陷入家长制、集权制的宿命,或是在讲求票决制的平等中忽视了领导者的主导作用。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决策程序设计的创新,即在运用票决制进行集体决策中,注重投票权的平等性,使集体决策避免“一言堂”,真正听取不同意见、汲取集体智慧形成决策;同时,需要有另外的权力行使形式体现领导者的领导地位、主导作用,这就是在充分听取意见、进行平等表决后,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重要程度赋予领导人不同程度的否决权。具体地说,集体决策让所有参与人表达各自的见解,并在票选中让有竞争力的提议上升为政策,当票选中有竞争力的提议通过票决后,如果通过票决的议案与负责人意见相左,负责人可以行使否决权:如果是一般事项的政策议案变成正式政策文件,通常只要半数多数通过就行,这时,负责人对票决议案可以行使否决权,这一议案重新讨论并进行表决,当再次表决时,可以决定一个更高的多数通过比例确定,如果再次表决超过了这一比例(如2/3多数),议案变成正式的政策。如果是重大事项决策可以规定一个更高比例的多数标准(如2/3多数),同样,在初次表决后,负责人有异议时,可以行使否决权,对被否决的议案可以重新讨论并以更高比例的多数(如 3/4多数)通过才发生效力。负责人行使否决权是领导责任实现的形式,如果不行使否决权,则视作同意,要承担比其他参与人更大的责任。如果行使否决权后,议案仍然再次通过表决,议案成为正式政策文件生效,负责人也要服从集体决策,但在决策造成社会危害、社会风险后,可以豁免其责任。

(责编:万鹏、赵晶)


  • 最新评论
  • 热门评论
查看全部留言


·焦点新闻
48小时排行榜 48小时评论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