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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庆钰: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政策建议

2013年05月30日17:17    

三、对出台统一性指导意见的建议

政府通过购买服务与社会组织合作,这是一个新做法,现在我国具有一定相关性的法律主要是采购法、合同法。虽然采购法的立法质量比较高,但是目前在应对这个新事物时,存在难以包含的空间。再说,采购法的商业性质比较突出,所以通过修改现有采购法来满足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具有一定难度。因此最好由中央政府整合、制订相对统一的指导性意见,对购买服务的范围、供应者的条件、购买的程序、管理的职能、评估监督等等进行规范。

购买的范围要有恰当原则。

第一要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主要使用者首先是社会公众,而不是公共权力部门自己;

第二要明确公权机关自身购买的服务,比如说政策咨询、机关安保、辅助办公、后勤服务等等,必须有严格的财政预算限制,政府机关购买服务务必以不增加机关原有财政支出额度为底线;

第三要明确补贴需求方和购买供应方之间的优先顺序是,补贴需方一定要优先于补贴供方,政府公共服务的最终目的是让相对人受益,在政府和相对人之间,任何环节和提供主体的增加,都是相对人福利的损失和减少,所以只要有条件,就给符合资格的居民直接发放服务券,让他们自己去选择,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公共服务效率。

界定供应方的条件。这些组织应该是依法设立,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制度。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须的社会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对于在政府民政管理系统的社会组织评估中获得三个A以上评价的组织,优先考虑。

明确政府部门职责分工。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社会服务,需要多个政府部门参与,在条例或指导意见中予以安排,以便分工协作。比如财政部门负责建立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制度,制订政府购买服务的目录,牵头做好资金管理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制订政府转移职能目录,明确政府职能转移事项。民政部门负责核实参与竞标的社会组织条件。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进行审计监察。政府购买主体进行跟踪监督和评估。

对购买服务进行绩效监督。事前评审的主体可以是发改部门、民政部门,主要是审查政府购买服务的必要性、合理性、预算安排的准确性以及参与竞标的社会组织条件。服务购买主体以及财政、审计、监督等部门,要按照事先设定的绩效评价标准,必要时借助第三方力量,根据服务消费者群体的意见来客观评价社会组织所提供的服务产品质量效果,并将评估的结果对社会公开。最后就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建立社会组织诚信状况的数据库,将提供服务的履约情况作为今后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参考,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民政部、发改委、财政部于今年2月份就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指导意见召开专家会议征求意见建议。此稿是发言稿,已于2013年4月10日《改革内参》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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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赵晶、朱书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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