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5月30日17:17
二、政府购买服务的价值取向分析
购买服务是一种交换行为,无论是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还是委托承担,强调要具备资质和能力。有些跟政府有渊源的行业组织显然更具有先天优势,而大部分民间性社会组织,因为发育不良,在这个过程中处于竞争的劣势。政府需要站在促进公民社会成长的高度,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规则和条件,对处于弱势的社会组织采取有针对性的支持措施。
首先,可以进行专业培训,提高他们的申请能力。
其次,按照公益性社会组织优先原则,在一些技术要求较为不严格以及一些分散性项目中,直接采用委托或单一购买的方式,将服务委托交给非营利组织。
再次,在购买服务时对弱势群体应给予适当关照,这包括对残障者福利机构所生产的一些产品,慈善机构的服务产品,监狱服刑者的劳务产品,还有老少边穷地区弱势群众的福利产品,在质量达到要求的基本前提下,可考虑予以优先购买。
要关注和杜绝几个不良倾向。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本来是好事,但政府如果按照自己的好恶来使用资源分配权,对社会组织实施控制;或者本来是公共权力机关自己做的事情,现在却又另增加预算购买服务,机关自身走向“雇主化”;或者一些社会组织为了获得资源,有意迎合公共权力,改变自己的独立性,以获取外部支持。诸如此类,就使政社合作和购买服务变成一件坏事。应立法规范程序,杜绝政府作为购买主体和资源分配者,将“购买服务”变成“控制服务”以便控制社会组织的可能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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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庆钰专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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