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5月30日17:17
我国公共服务需求大致分三个板块,有三个相应服务主体:
第一个板块,是行政审批等事项服务,可以通过服务中心和服务大厅由各个政府部门直接做,基本不委托;
第二个板块,是教科文卫体范畴的服务,包括基础教育、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基础科研、公共文化、大众体育、以及一些基础性公用事业服务等,主要通过大量的事业单位组织来提供,这在我国已经形成固定模式;
第三个板块,就是上述二者之间的大量社会公益服务事项,则可以由政府和各类社会组织来合作提供。
第三个板块的服务可再分为三类:
一是,商业性质的服务,包括行业调查、行业评估标准、统计分析、职称评定、资质认定、项目评估、成果鉴定、业务咨询、技术服务、资产评估、检验检疫检测等服务事项。
二是机关履职服务,机关履行自己职能的一些服务需要支持,包括法律服务、课题研究、立法调研、政策草拟、决策论证、绩效评价、技术保障、会务服务、机关后勤服务等。
三是社会公益服务,包括对妇女儿童的照顾、养老助残、社会救助、家政服务、慈善救济、社会矫正、安置帮教、就业服务、矛盾调解、环境维护、文体设施和场所养护与管理等。
三类服务性质不同决定了购买服务政策的侧重点。
对前两类服务,最有条件承担的主体是一些互益性行业协会和一些专业技术组织比如中介组织。这类工作原来属于政府自己的工作范围,现在外包后实际上减轻了政府机关的负担,但社会公众的福利并不会因此净增加或者增加较少,这一点非常值得政策制定者关注。
第三类服务则和政府机关自身利益关系不多,却与增加社会广大居民的净福利直接相关,并且大量公益性社会组织更有条件承担。
以上三种服务的受益性差别和承担主体的差别,提示公共政策制订者必须谨慎对待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政策准则和事项选择,要求政府不仅要照顾到各类提供服务主体的协调互补,而且更要注意将有利于社会福利净增加的服务事项,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政策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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