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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玉凯:排除既得利益集团干扰是实现分配公正的关键
2013年05月24日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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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铲除灰色权力地带阻隔,是实现市场公平的基础

在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过程中,灰色权力地带及其“灰色权力”、“灰色资本”、“灰色暴利”的“三灰现象”,非常值得关注。

所谓“灰色权力”,是指借助公权力的影响力、甚至公权力的运作,党政官员的子女、配偶、亲戚、朋友等,在市场中或者暗地里,通过获取、倒卖、资本运作、不公平交易稀缺资源,获得巨额利益的权力行为。所谓“灰色权力地带”,是指在市场运行的过程中,围绕垄断、监管等诸多领域所形成的、非正当获取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权力网络。所谓“灰色资本”,是指借助权力影响力,获得稀缺资源的使用权或者资本的运营权。其本质是一种由公权力转化而来的资本支配形态。所谓“灰色暴利”,是指行使灰色权力或运作灰色资本而产生的巨大利益。它可以使一个人或少数人在最短时间内不费气力地实现暴富。

——灰色权力的主要特征。在中国特有的制度环境中,灰色权力具有四个主要之点:一是依附公权力。掌握公权力的人,地位越高、权力影响力越大。一旦形成灰色权力,其腐败能量也就越大。二是运用灰色权力。或是掌权者本人直接行使,或是其下级和腐败同伙,更多的是其配偶、子女、亲戚、朋友间接行使。三是灰色权力的涉猎领域十分广泛。或在国有企业,或在外资、民资等非公企业,都可能有灰色权力的影子。四是灰色权力的后果只有一个,就是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灰色权力、灰色资本、灰色暴利所形成的灰色权力地带,灰色权力是本,灰色资本、灰色暴利是末。通过灰色权力的生成,实现灰色资本的运作;通过灰色资本的运作,带来灰色暴利的实现。

——灰色权力地带的分布。灰色权力遍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各个行业。但是,最集中于以贪腐官员为代表的权贵既得利益集团,以垄断行业为代表的垄断既得利益集团,以房地产行业、资源行业为代表的财富既得利益集团。如果不能从根本上破除既得利益格局,就很难铲除灰色权力地带的根基。

——灰色权力地带的成因。在我国市场化改革的进程中,之所以出现“灰色权力现象”,其复杂的经济社会原因,总括起来有四:一是过多的市场监管和诸多重大政策缺乏统一性和规范性,为灰色权力地带提供了滋生土壤。二是国有企业的改制所形成的权力寻租,导致国有资本流失。三是不能严格管控官员及其配偶、子女从事商业活动,为数不多的规定也大多形同虚设,不能被有效执行。四是执掌重要权力的官员,只有申报其家庭财产的环节,没有社会公众监督其家庭财产的公开制度,导致大量腐败官员外逃,或者通过其配偶、子女将大量财富转移到境外,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2012年6月5日,《中国经济周刊》刊文称,从2000-2011年,中国抓获外逃职务犯罪人员18487人,缴获赃款等折合人民币共计541.9亿元,说明问题的严重性。

灰色权力和灰色权力地带,是附着在中国市场经济肌体上的一个毒瘤。其能量和危害不可低估。

首先,它直接影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灰色权力、灰色资本、灰色暴利扭曲市场配置资源的规则、过程和整体格局,影响市场正常配置资源。这种以权力配置资源为特征的经济活动,有可能导致市场经济演变为权力经济、权贵经济。

其次,它直接威胁市场的公平和公正。市场经济是公平竞争的经济形态。所有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都要遵守市场经济的基本准则和法律框架,约束自身行为,规范市场活动。而灰色权力、灰色权力地带破坏市场的公平竞争规则,为权力寻租、权钱交易提供巨大的活动空间。目前,中国的市场经济发展出现的不公正问题,多数都与灰色权力的肆虐有关。

第三,它根本地阻碍我国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完善。已经建立起来的中国市场经济体制,要继续走向完善,形成有序的市场经济形态,就必须有效地遏制灰色权力、灰色资本的干扰和破坏。从这个意义上说,如何防止市场经济变形,推动其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铲除灰色权力、灰色资本赖以生存的基础,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

第四,它扭曲国家的整体利益格局,加剧了官民冲突、劳资冲突和贫富冲突。其根本原因在于收入分配不公,导致社会利益格局不合理。在这个过程中,灰色权力对立民众权利,扮演了极不光彩的角色。因此,遏制灰色权力,甚至破除灰色权力,就成为加大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调整国家利益格局的关键。

第五,它吞噬全国人民的福利。在市场化改革中,灰色权力、灰色权力地带不仅放大中国的城乡、贫富、行业、地区的差距,而且加快社会财富向少数人、向既得利益集团的转移和集中。早在2009年,国家财政部就公布过财产性收入的统计数字。显示10%的富裕家庭占有城市居民全部财产的45%,而10%的贫困家庭占有全部居民财产的1.4%。这种情况说明,中国社会的财富积聚效应越来越高,灰色权力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因此,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如果不能有效地清除灰色权力,不能把公权力限制在市场活动的一定空间之内,中国发展的经济社会风险还可能进一步上升。避免这样的风险,首先必须遏制灰色权力的盛行。这应该是当务之急。

第一,重新定义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最关键的是不能把国有资本同国有企业混为一谈。正确的理解和定位应该是:国有资本在国家的关键领域发挥重要作用,不等于国有企业必须垄断某些行业,更不能通过垄断保护国有企业,破坏市场经济的公平公正原则。设立必须由国家独资的国有公共企业,应该得到国家权力机关的批准,以便从源头上釜底抽薪,有效地阻止灰色权力的形成。

第二,制定市场主体参与公平竞争的法律法规。用法律的手段公正地保护各类市场竞争主体公平地开展经济活动。依法办事,反对“以公压民”、“以大欺小”,严格约束公权力介入市场资本的并购等商业活动,最大限度地防止灰色权力的形成。

第三,严格管束党政官员涉猎商业活动。按照国际惯例,建立可行的制度框架,规范党政官员的从政行为,包括他们离退之后从事商业活动的行为,并且真正执行已经建立起来的相关制度和有关规范。

第四,限制党政机构重要官员的配偶、子女参与商业活动。割断他们与国有资本、国有企业的商业联系,从根本上消除灰色权力地带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在这方面,许多国家早已实行严格管控。特别是在官员担任要职期间,更是如此。中国与西方国家的重大区别在于,我国的党政官员没有政务官和事务官的区分。在西方国家,权力很大的政务官,都是随着政党的进退而进退。在中国,则不是。对于中国的领导干部来说,别说乡镇一级的官员,就是县一级的主要领导,当他们升迁到省市、部委乃至更高的领导职位以后,其多年的从政经历,完全可能形成与其利益攸关的庞大权力关系网络。一旦领导者个人的思想防线失守,腐败的领导者就会成为灰色权力的重要载体,能够在市场经济中兴风作浪,危害社会。如何从源头上防止灰色权力的产生、蔓延,已经成为反腐倡廉、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

第五,改革国有企业的内部管理方式。构建遏制灰色权力的制度框架,主要包括取消国有企业实际存在或套用的行政级别,建立国有资本运营者和国有企业管理者的队伍,减少党政机构官员与国有企业领导者之间的调动。少数确实需要在国有企业的监事会等担任领导职务的党政官员,或者再回到党政机构任职的官员,一律不拿高薪。在国有企业任职期间,其工资待遇不能超过同等公职人员的三倍。

(责编:万鹏、赵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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