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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中法建交公报》形成考释
姚百慧
2013年05月23日16:24   来源:当代中国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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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文的考察可以看出,瑞士谈判是北京会谈的继续。李清泉在回忆录中也曾精辟地总结:“瑞士谈判是北京会谈的继续。北京会谈中,周恩来总理、陈毅副总理亲自解决了中法建交的实质性问题、原则问题。瑞士谈判只是解决了中法建交的程序问题、方式问题。当然,方式问题的解决,也离不开原则问题。”[21]虽然在瑞士谈判中,法国代表一直对富尔的北京之行轻描淡写,闭口不谈“三项默契”,但也不得不承认法国是根据富尔北京会谈的精神来做决策的。

不过,瑞士谈判在两个方面改变了北京会谈所达成的协议:一是建交方式上,以发表公报取代了互换照会;二是在建交公报具体措辞上,不提代表中国人民唯一合法政府的表述。在瑞士谈判中,基本没有涉及台湾问题,所达成的建交公报十分简洁。中方虽在建交方式、建交公报措辞、发表公报时间、确认会谈结果等方面对法方做了让步,但这并不表明中国降低了建交条件,并不表明反对“两个中国”的立场有所改变。在瑞士谈判中,中国谈判代表一再强调了反对“两个中国”的原则立场,重申“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任何企图制造‘两个中国’和把台湾从中国分割出去的阴谋,将遭到六亿五千万中国人民的坚决反对”。[22]虽然代表中国人民唯一合法政府的表述没有写入建交公报,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作为代表中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同法国谈判并达成建交协议的,这一点是得到法国承认的,也在法国默许的中国外交部声明中加以重申。

瑞士谈判中,法国一直避免采取书面手续,以避免显示接受了中方的“条件”。德波马歇也未向中方出示任何书面证书,凡事靠法国驻瑞士大使馆打电话通知;第二次会谈时,法方虽然提供了正式的建交公报文本,但只要中方抄录而未留下原件;第三次会谈时,法方一直未直接认可中方的第四方案,而是以复述中方方案的方式加以确认;双方就建交公报的措辞和发表时间达成协议后,法方也坚持不必草签公报。法方的这些做法是为了避免留下任何文字记录,以便于其在必要时作各种解释。不过,在瑞士谈判中虽然没有涉及法国所承担的义务问题,法国也一直声称会谈“没有先决条件”,但这并不等于法国不承担任何义务,法国所要承担的,正是富尔和周恩来所达成的“三项默契”。这“三项默契”是中法建交的基础,也是中法关系健康发展的前提。法国虽然一再声称法中建交“没有先决条件”,但在言辞上往往自相矛盾,在实践上又不得不实际执行“三项默契”。佩雷菲特曾这样评论:“法国无条件地承认中国,也就意味着承认了中国拥有包括台湾在内的主权。”[15](pp33~34)曾任法国亚澳司司长、后任驻华大使的艾蒂安?马纳克也指出:“中国方面既无过分要求也没有附加条件。戴高乐将军当时是坚持了这一点的”,但他接着又说,“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地位及其主权意味着必须断绝与台湾的关系。”[23]

[ 参 引 文 献 ]

[1] 《中国和法国决定建立外交关系两国政府商定在三个月内任命大使》,《人民日报》1964年1月28日,第1版。

[2] 韩念龙主编:《当代中国外交》,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0页。

[3] 《奉命就中法建交事发表声明》,《人民日报》1964年1月29日,第1版。

[4] Ministère des Affaires Etrangères, Documents Diplomatiques Franais(DDF), 1963, TOME II , Paris:Imprimerie Nationale, 2001, pp607~608

[5] Instructions pour Philippe Baudet, 10 décembre 1963, Ministère de Affaires Etrangères, Archives diplomatiques, Paris(简称MAE), ASIE-OCEANIE 1944~, CHINE 1956~1967, Vol525, folio 28

[6] 《我驻瑞士大使李清泉与法国外交部欧洲司司长德波马歇就中法建交问题举行第一次谈判记录、有关更正及中央指示(1963年12月20~27日)》,外交部档案馆:110-01997-05;《关于同法国谈判中法建交问题的请示和补充请示及中央有关指示(我驻瑞士大使李清泉与法国欧洲司司长德波马歇会谈情况)(1963年12月11~20日)》,外交部档案馆:110-01997-06;Note établies par M de Beaumarchais,13 décembre 1963, MAE, ASIE-OCEANIE 1944~, CHINE 1956~1967, Vol 525, folios 25~27。

[7] 《关于同法国谈判中法建交问题的请示和补充请示及中央有关指示(我驻瑞士大使李清泉与法国欧洲司司长德波马歇会谈情况)(1963年12月11~20日)》,外交部档案馆:110-01997-06。

[8] 《关于中国与法国谈判建交事(有关请示、给我驻瑞士使馆有关指示电、谈话要点、宣传工作方针)(1963年12月12日~1964年2月11日)》,外交部档案馆:110-01190-08。

[9] 《我驻瑞士大使李清泉与法国外交部欧洲司司长德波马歇就中法建交问题举行第一次谈判记录、有关更正及中央指示(1963年12月20~27日)》,外交部档案馆:110-01997-05。

[10] 《我驻瑞士大使李清泉与法国外交部欧洲司司长德波马歇就中法建交问题举行第一次谈判记录、有关更正及中央指示(1963年12月20~27日)》,外交部档案馆:110-01997-05;《关于中国与法国谈判建交事(有关请示、给我驻瑞士使馆有关指示电、谈话要点、宣传工作方针)(1963年12月12日~1964年2月11日)》,外交部档案馆:110-01190-08。

[11] 《“央”秘参52第1799号:“匪”驻瑞士“伪使”应“周匪”召赴非(1963年12月25日)》,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所:30522/0005。

[12] 《我与法国政府代表草签会谈纪要的请示(我与驻瑞士使馆往来电、会谈纪要修正稿)(1963年12月27~31日)》,外交部档案馆:110-01997-01。

[13] 《我驻瑞士大使李清泉与法国外交部欧洲司司长德波马歇就中法建交问题第二次谈判情况(有关请示、谈判记录、约谈时间)(1964年1月2~13日)》,外交部档案馆:110-01997-04;《我就中法建交达成协议事给我各驻外使馆、代办处的通报、我驻瑞士使馆关于中法建交的几点体会(1964年1月18日~3月9日)》,外交部档案馆:110-01997-10。

[14] 《法国新闻部长认法“匪”“勾搭”有益世界和平(1964年)》,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所:30522/0015。

[15] de Bernard Tricot ed, L'établissement de relations diplomatiques entre la France et la République Populaire de Chine, Paris, Fondation Charles de Gaulle, 1995, pp29~31

[16] 《我驻瑞士大使李清泉与法国外交部欧洲司司长德波马歇就中法建交问题第三次谈判达成发表建交公报协议(谈判记录)(1964年1月9日)》,外交部档案馆:110-01997-09;Note établies par M de Beaumarchais,10 janvier 1964, MAE, ASIE-OCEANIE 1944~, CHINE 1956~1967, Vol525, folios 34~36

[17] 《我就中法建交达成协议事给我各驻外使馆、代办处的通报、我驻瑞士使馆关于中法建交的几点体会(1964年1月18日~3月9日)》,外交部档案馆:110-01997-10。

[18] Note établies par M de Beaumarchais,13 janvier 1964, MAE, ASIE-OCEANIE 1944-, CHINE 1956~1967, Vol525, folio 37

[19] 《关于就中法建交发表声明和社论问题的请示及中央有关指示(我驻瑞士使馆就此事来电、声明稿、建交声明不抄送外国驻华使馆请示)(1964年1月11~23日)》,外交部档案馆:110-01998-04;《佛尔力主法国与“匪”建交(1964年1月9日)》,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所:30521/0002。

[20] 《关于就中法建交发表声明和社论问题的请示及中央有关指示(我驻瑞士使馆就此事来电、声明稿、建交声明不抄送外国驻华使馆请示)(1964年1月11~23日)》,外交部档案馆:110-01998-04。

[21] 李清泉:《中法建交谈判回顾》,黄舍骄主编:《春华秋实四十年——中法建交回忆录》,世界知识出版社2004年版,第59页。

[22] 《我驻瑞士大使李清泉与法国外交部欧洲司司长德波马歇就中法建交问题第四次谈判情况(谈判记录)(1964年1月22~24日)》,外交部档案馆:110-01997-07。

[23] 〔法〕艾蒂安?马纳克著、张征译:《辉煌的篇章——中法建交的历史回顾》,《法国研究》1988年第2期。

(责编:万鹏、赵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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