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外交部紧急将12月12日的会谈情况报告周恩来,此时周恩来已在访问亚、非、欧14国的途中。周恩来亲自拟定了三个建交方案:第一方案,两国政府发表联合公报。具体措辞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作为代表中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一致决定,中法两国建立外交关系,两国政府将在三个月内互换大使。”第二方案,两国政府分别发表公报。中国政府的公报措辞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作为代表中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商定,中法两国建立外交关系,两国政府将在三个月内互换大使。”法国政府的公报措辞为:“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同代表中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商定,中法两国建立外交关系,两国政府将在三个月内互换大使”。第三方案,通过互换照会完成建交。程序为:(甲)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出正式照会,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并且建议中法两国立即建交,互换大使;(乙)中国政府复照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作为代表中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欢迎法兰西共和国政府的来照,愿意立即建立中法两国之间的外交关系,并且互换大使;(丙)中法双方相约同时发表上述来往照会,并且立即建馆,互换大使。[7]
对比中法拟定的公报文本可以发现,中法的重要分歧在于“代表中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一句。中方坚持要在公报或照会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字样或前或后加上作为代表中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一句。考虑到法方很可能坚持删除这句话,但从法方动机来看,其建交要求是很有诚意的,而中法建交对中国打破美国外交封锁、打击“苏修”、扩大中国在世界上的影响等有多重意义,周恩来经进一步考虑并同陈毅商量后认为,“中法建交事以速决为宜”,为此提出了第四方案:如法方对前述的三个方案均表示困难,并要求在中法两国政府的联合公报中或分别发表的公报中,删去作为代表中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一句,李清泉可首先按照前电所述表态。如对方表示,法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代表中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并且重申法国政府不支持制造“两个中国”的立场,但是仍要在公报中不提及上述一句,在这种情况下,李清泉可提出第四个方案:中国政府同意在中法两国政府的联合公报中删去上述一句,但是,中国政府将对外发表自己的解释,说明同法国建交的决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作为代表中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作出的。这种解释是符合中国政府总理同富尔先生所达成的默契的。这四个方案相继为中央批准。1963年12月19日,外交部把这些方案电示驻瑞士使馆,并要求后者把12日会谈详情报外交部。电文的最后,附上了《周恩来总理谈话要点》。[8]
12月20日,驻瑞士使馆将12日会谈记录全文报外交部,然而,在仔细研究这份记录时,却发现了新的问题。这份记录显示,法国所提公报措辞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共同协议,决定建立外交关系。三个月后——例如说——两国互派大使。”[9]除了翻译表述上的差异外,同12日驻瑞士使馆电文报告的公报文本显著不同的是互换大使的时间:原记录为“三个月内”,现记录却为“三个月后”。到底哪个版本是准确的?“内”还是“后”,是否反映了法国建交意愿的强弱?外交部在“三个月后”下加了横线和问号,并紧急致电驻瑞士使馆进行核对。经瑞士使馆查证,确为“三个月后”,承认当时翻译有误,今后当采取措施避免。[10]外交部一方面把此情况向周恩来、陈毅汇报,另一方面着手对法方提出的方案和公报措辞重新研究。[9]
当时,周恩来一行正在阿尔及利亚访问,遂约李清泉前往阿尔及尔面谈。12月24日,李清泉与武官孙焕章离开伯尔尼,经巴黎搭乘法航前往阿尔及尔。[11]26日,李清泉向周恩来汇报会谈情况,周恩来向李清泉复述了中央的谈判方针及设想的各种方案,然后要李清泉把这些以及他的新指示综合起来,写个报告给外交部。27日,李清泉遵照指示写了两个报告发给外交部,随后返回瑞士。李清泉的第一份报告基本复述了中央同意的四种方案。[9]第二份报告称:“在和法代表就建交公报内容和公布时间达成协议后,拟立即草签会谈纪要,然后双方报告政府批准后即按约定时间公布”,并草拟了会谈纪要稿。[12]
外交部同意李清泉关于立即草签会谈纪要的意见,对其草拟的会谈纪要内容也基本同意。至于发布公报时间,为便于中方发布消息,外交部西欧司提议应争取在北京时间凌晨1点30分或2点30分(即格林尼治时间17时30分或18时30分),如法方不同意,也可提出北京时间1点或3点(即格林尼治时间17时或19时)与对方商洽。12月31日,西欧司的这些意见经外交部批复后电告驻瑞士使馆。[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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