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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民主制约和监督权力
民主,是对权力的最根本、最广泛的制约和监督。在民主政治建设中,应统筹考虑民主与监督相辅相成的关系,更多地注重发挥其制约监督权力的功能。应当不折不扣地落实民主形式和程序,与一切不民主、假民主、反民主现象作坚决斗争。
人大及其常委会是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民主权力的机关,与经济管理权、决策权相分离,具有权威性、强制性和公正性;人大监督是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结合,是刚性手段与弹性手段的结合,是对人监督与对事监督的结合,直接监督与督促行政、司法机关自我监督的结合,具有监督手段的多样性和有效性。因此,应加强人大监督,改变目前人大监督的作用发挥与宪法要求尚有较大距离的总体状况。
科学整合监督机构
我国的“体制内”专门监督力量资源,比所谓“民主”国家更丰富,除了具有监督职能的各个国家机关,还有党的纪检、政法系统等。要通过改革,实现监督机构网络设置及其职能设置、工作关系科学化。核心是摆正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关系,使监督机构能够不受干扰和掣肘地履行职责,同时形成各方面监督有机结合、紧密联动、有效衔接。
为此,应合理调整监督机构,赋予权力监督机构与其责任相称的地位以及监督力量。特别是要摆脱目前监督者在某些方面受制于被监督者的状况。如,可研究在各级人大设立廉政委员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反贪机构履行职能,将原属政府的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划入其中,作为其办事机构。另外,可在各级人大常委会设立人事任免工作机构,承担人事监督方面的工作,解决目前人大行使人事任免权外部协调困难、容易走过场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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