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四大层面
李君如:协商民主可以通过制度化的的程序、规范进行。什么程序呢?它通过法律、章程以及其他一些条文作规定,我们在协商民主的探索过程中,在这一方面已经考虑到了,比如,中央在2006年发了一个中共中央五号文件,五号文件第一次把两种民主形式写进了中共中央文件,早在这之前,1991年江泽民同志就已经提出我们的民主有两种形式。到2011年,通过中办16号文件,正式使用了选举民主、协商民主这样一个概念。
在这个过程中间,2006年至2011年之间,中国在协商民主制度化方面作出了很多探索。举个例子,比如江西省委作了决定,在重大问题提交给省委讨论之前,必须经过协商,没有经过协商,无特殊原因的一定不予决策,这就是制度化的规定。这个时候,在广东省委的领导下,广州市出了一个文件,文件不仅明确了决策之前必须经过协商,而且对于协商的范围、程序、成果的监督都作了规定,是程序化的规定。这些规定,开启了我们在制度上的探索,所以,十八大提出的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不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是建立在地方上进行大量探索的实践基础上,把这个经验提升为我们的理念。
十八大后,我一直讲,下一步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就是要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协商制度,就是在各个层面上建立制度:
1.在政党层面上,中国共产党和各个政党之间的协商要制度化
2.在国家政权层面上,政府的包括国务院的,它的决策要通过,特别是民政的决策也要通过协商
3.在政协层面上,各个政党、各个界别,也要通过协商解决问题。
4.在社会阶层、基层阶层,一些问题也都要经过协商。
至少在以上四个层次上我们要建立起制度,所以十八大报告提出,各个层次的协商制度都要建起来,这是十八大以后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框架,总题目叫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
俞正声: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 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要求
俞正声:健全制度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作用
李君如:协商民主并非“舶来品” 我们思考并创造
发挥政协作用 推进协商民主
两会观察:“协商民主”成为两会高频词
如何认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
十八大报告解读:如何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
刘佳义: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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