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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所得征税20% 20年前就存在
代表委员详解房地产市场“十年九调控”
记者 李松涛 刘世昕
2013年03月04日09:32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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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开幕的前两天,国务院出台有关房地产调控的国五条细则,再次在市场引发震动。

全国政协委员、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认为,这是让百姓吃下定心丸,政府不会放松房价调控。

而在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蔡继明看来,选择这个时候出台政策,是希望政策的正效应通过代表、委员的解读、讨论得到放大,也表明本届政府一直没有放弃对房地产调控的努力。“下届政府也会延续本届政府的政策,调控的决心没有动摇。”

然而,市场的反应却同以往不同。今后卖房所得的收入要征收20%的税?这样的疑问在所有人心中盘旋。

我爱我家是北京一家规模颇大的房产中介公司,该公司多家门店的负责人表示,从3月1日傍晚政策出台后不久,许多经纪人的手机就响个不停。不少客户、业主或者店面周边的小区居民干脆直接到门店咨询调控新政策,其中近90%的咨询都是冲着“二手房交易个税按差额的20%的征收”的政策。

“政策具体什么时间开始执行?”、“我的房子是不是要按20%的差额缴税?”几乎所有来咨询的客户都要问这两个问题。

据伟业我爱我家市场研究院的数据统计,新政出台后,仅3月2日单日的新增买房客户需求委托量比前一日增长了近三成;新增房源委托量增长了近四成。这家中介公司的咨询热线已经处于超负荷运转状态。

在很多业内人士看来,这样的市场反应有些出乎意料。

“房产交易所得征收20%的税是一个跟进的政策,也是过去政策框架中一个用过的政策,只不过这次是重申而已。”贾康对记者说。

北京中原地产市场总监张大伟告诉记者,其实在法律规定上,房产交易的个人所得税一直就是20%,只不过这些年并没有按照这个标准执行。

1993年我国第一次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修订,出现了财产转让所得进行征税的规定。

1993年版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20%。房产交易自然属于财产转让。

在此之后,个人所得税法经历多次修订,但这一条规定一直未变。

从1993年算起,房产交易所得要缴纳20%的税,这个规定已经存在了20年。

199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原建设部联合发文,就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做出具体规定,细化了何为出售住房个人所得,还提出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对房产交易所得,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都被视为可以减除的合理费用。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依然免征个人所得税。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的这个文件对那些无法确定原有价值的房屋如何征税做出规定,“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交易总价的1%~3%的税率征税。

实际上,这些年,房产交易所得税的征收基本上就变成了按交易总价的1%~3%征税。原因就在于,要弄清楚房屋原值、该减除的合理费用,实在太困难。

从表述上来看,国五条细则在房产交易所得税上并无变化。

(责编:万鹏、赵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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