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是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的重要任务。文件明确提出“建立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是激发农业农村发展活力的内在要求”,强调要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依法保障农民财产权利。
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让农民群众共享发展成果、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的体制创新,对于解放农村劳动生产力、促进农民持续增收、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农民财产权利,包括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这是法律赋予农民的财产权利,是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根本体现,也是农民权益的重要保障,任何人任何理由都无权剥夺。农民的财产权利,既反映着农民群众的眼前利益,更体现着农民群众的长远利益。在推动农村农业和城镇化建设各项工作中,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把实现并维护好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底线,增强法治观念、把握政策界限,自觉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农民的利益,使农民进城放心、留乡安稳,让农民共享城镇化和经济发展成果。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核心和基础就是要明确集体资产的产权归属,改变集体资产名义上“人人有份”、实际上“人人无份”的状态。因此,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强化对农村耕地、林地等各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就是为稳定和固化农民所拥有的权利、实现和保护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打下坚实基础。
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文件提出,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高林权证发证率和到户率。推进国有林场改革试点,探索国有林区改革。加快推进牧区草原承包工作,启动牧区草原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这必将促使林区、牧区生产力的大解放,激发农牧民的积极性,发展经济,保护生态,促进山区林区、草原牧区经济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内涵,不仅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经营性资产,而且包括非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不仅包括存量资产,而且包括增量资产;不仅要明晰产权,还要促进产权有序流动。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必须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并提出了严格农村集体“三资”处置办法等一系列重要举措,目的在于使集体“三资”的管理置于阳光之下,更加公开透明,把集体“三资”管理纳入民主程序,真正由农民群众说了算,依法保障农民的集体收益分配权。
农村集体资源、资金、资产是长期积累的庞大财产。在农村经济社会结构深刻转型的形势下,如何使这些财产严格地管好、用好、不流失,还要实现保值增值?文件提出,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推进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这是探索和落实集体财产人人有份的重要途径。近年来,江苏等地已有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大胆探索,取得了显著成效。实践证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顺民意、得民心、增民利、惠民生,必将发挥出巨大效应,得到亿万农民的拥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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