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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建设负重前行
——访国家行政学院马庆钰教授:
2013年02月01日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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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在加快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建设中,您认为我国还要做哪些努力?

马庆钰教授:这涉及的方面比较多。关于对这个命题的理解我已经说过了,这是最为重要的第一点,这里不再重复。其次是一定要移除社会组织成立的制度障碍。不要设置限制公民自由和社会生机活力的壁垒,不要搞“挂靠”和“双重管理”,甚至在注册时也不再要求有注册资金的限制,现在在广东省的顺德,就连企业申请注册都已经免除注册资金了,甚至办公场所都不再要求专门场所,门槛大大降低。社会组织注册应当学习这些做法。一切不利于结社自由和公民创造力发挥的法律法规都要移除和修改,这样做的依据就是国际社会的统一准则和我国宪法规定。我国民政部作为国家最高职能部门,已经针对存在缺陷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开启了修订程序,并且在2011年下半年国家民政部首次明确提出:民政部门对公益慈善、社会福利、社会服务等类社会组织可履行登记管理和业务主管一体化职能。而在地方,广东省已经制定方案,规定从2012年7月开始,社会组织均可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成立。广州市则率先从2010年5月开始,在全国迈出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结束双重管理的第一步。这是我国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成果,有必要在全国得到推广。

记者:您前面提到社会组织缺少独立性,这是否也是需要努力的方面?

马庆钰教授:这是我要说的第三点,就是要限制公权组织与社会组织一体化。社会组织的公益使命和独立性是其存在的价值所在,其价值萎缩主要来自于公权主体对它的干预和同化。我国社会组织要发展和发挥社会管理的作用,各类公共权力主体首先要做到与社会组织保持距离,维护社会组织的独立性,在克服“二政府”现象上做出努力。为此,要求我国的党政群团机关和事业单位,禁止发起成立或者指定发起人成立行业协会商会、工商经济类、公益慈善类和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不自己举办或者委托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应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在社会组织内兼任职务。与此同时,还要全面总结和谨慎对待在社会组织中普遍开展的执政党组织建设工作,避免因不当做法,导致社会组织成为执政党的“支部”。“政”不仅包括政府,也包含了政党。因此不仅仅是让政府权力体系与社会组织分开,还要让政党体系也与社会组织分开,保障其独立性。对社会组织的内部管理不能干扰,对人事工作不能越俎代庖。

第四点是,为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服务搭建平台。现在一个获得普遍认可的途径就是政府通过购买服务建立有效的政社合作。政府要从原来的职能当中,梳理出可以由社会组织承担的服务事项。然后是有一个完备的购买程序,包括确立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负责机构,公布购买公益服务项目目录,根据项目制定相应的财政预算,搭建网上申报系统,由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对申报进行评审,项目实施后进行跟踪检查和督促,项目完成后进行评估和社会网上评价等。还有就是政府要提升社会组织的服务资质,帮助较弱的社会组织进行培训,就法律条文、申请程序、申请技术、标书制作、成本管理等进行专门训练,针对特殊弱势群体组成的社会组织的服务产品制定有限度的倾斜性购买政策,以及对现有政府采购法作必要修改以与购买服务的政社合作机制实现法律对接等。

记者:监督对于社会组织体制的建立和良性运转是否也很重要?

马庆钰教授:这是我要说的第五个相关点。严格监管和依法惩处是职能部门的职责。带有创新性的硬性监管措施包括:创新社会组织的监管体系,按社会组织行业类别、活动范围分别成立由相关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参加的社会组织监管联席会议,对社会组织实施分类负责,实现协同监管;扩大民间组织管理部门对社会组织的管理权限,从管理资源上满足对社会组织运行管理的监督能力的要求;对于资金规模达到一定程度的社会组织,引入和实施审计监督;疏通社会举报和处理渠道,对被举报存在严重问题的社会组织,管理机关应客观公正和迅速处理;建立社会组织信息网,实行对社会组织运行的信息化管理,规制社会组织关键信息的公开和透明,以便接受社会和媒体监督;社会组织监管者和司法机构应当保持对社会组织行为规范性的压力,对那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组织要予以依法追究和处理。

除了这些以外,还有最为有意义的一点是,还是要在现有三大条例修改基础上,启动我国“社会组织基本法”的制定工作,环顾周围各国,大多是国家都有一部甚至多部法律作为社会组织的依据,仅仅有低阶法规是不够的。无论依法自治还是依法管理,都不能没有更加有权威的法律作为依据才行。

记者:您的以上所说,看起来大致对应着十八大所提的“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三大要求,这些应该是建立我国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的一些基本工作。最后,从学者的角度,您对现今活跃的社会组织有何期望?

马庆钰教授:希望我们的社会组织更加具有责任性、公益性、行为规范性。并在公共服务中发挥更大作用;希望我国政府对社会组织的管理和服务更加科学依法;希望我国现代社会组织体制能够尽快进入平顺正确的运行轨道!

来源:企业党建参考报 

(责编:张湘忆、赵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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