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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民主开辟民主发展新路径
——访中央编译局比较政治与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陈家刚博士
谭 怡/史冬柏
2013年01月29日08:16   来源:辽宁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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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

  党的十八大首次明确提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充分体现了党在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方面的实践创新和理论创新。协商民主的提出,对于我国积极探索和实践政治体制改革,具有里程碑意义。作为执政党,中国共产党从来都是以高扬民主、实践民主的姿态,实事求是地探索适合本国国情的政治发展道路,坚持不懈地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建设。近日,记者就相关问题专访了协商民主理论专家、中央编译局比较政治与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陈家刚博士。

  协商民主是我国民主建设不断创新的重要成果

  辽宁日报:据了解,您是国内较早介绍和研究协商民主制度的专家,首先请您为我们解读一下协商民主的内涵。

  陈家刚:民主是人类共同追求的价值目标,也是中国共产党人的奋斗目标。但是,选择什么样的民主制度,走什么样的民主发展道路,则因为各国不同的历史、文化、传统与发展阶段而有着巨大的差异。当代中国的政治发展,既要立足国情探索适合自身历史、传统与发展的制度和形式,又要充分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优秀成果,前者尤为重要。

  就协商民主来说,我们可以将其理解为:“一种民主治理形式,其中,不同的政治行为者,包括执政党、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社会各界,以及社会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在进行涉及国家利益、涉及自身利益的各项决策时,能够通过制度化的、规范的平台和渠道,共同参与政治生活,通过平等对话、讨论、协商,在尊重权利和理性的基础上,形成共识,作出符合公共利益的合法决策。 ”我们也可以将其主要特点概括为:“以权利为基础,以平等为前提,以对话和协商为手段,以达成共识为核心原则,以合法决策、促进公共利益为目标。 ”这样,我们才能够在理论上更好地完善协商民主,在实践中更切实地推进协商民主。

  协商民主概念的提出、理论研究的深入和逐步拓展,有一个发展的过程。最早关于协商民主的研究可追溯到2003年。在党和国家的文件或理论表述中最早提出协商民主的思想是在2006年。我们党在《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提出:“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 ”理论界将这一论述概括为“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 2007年《中国的政党制度》白皮书第一次正式提出了“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的概念。胡锦涛同志2009年 “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再次重申了有关两种民主形式的论断,并且强调了坚持通过充分协商增进共识、凝聚力量,对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对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充分调动各方面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所以说,虽然十八大是党的代表大会历史上首次提出“协商民主”的概念,但其形成有一个过程,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选择,是党和人民清醒的理论自觉,是不断推进理论创新、实践突破的结果。

(责编:朱书缘、赵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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