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权利与义务之间并不是一种地位对等的纯粹“辨证关系”,因为比较起来,权利更带有根本性,而义务则带有派生性,这是由人的权利的天然性法则推演出来的结论。人们可以说人的权利与生俱来,而不可以说人的义务与生俱来。只是当人们意识到权利的享有需要条件支持时,义务才得以出现。因为没有后者,权利便不能有很好的维持和保护。关于这两者之间的根本性和派生性关系,我们可以通过两个陈述句的对应目标是否成立来加以验证。第一个陈述句是:“尽了义务才能享受权利”,相对于人民而言,在传统的国家生活中是不成立的。人民似乎天生就是尽义务的,却根本不能享有权利。在现代生活中,如果不附加条件它也是不能成立的。只有在附加了“享有权利”的前提以后,这个陈述才能成立。第二个陈述句是:“有了权利才能更好尽义务”。相对于人民而言,这在传统国家生活中也是不成立的。人民没有权利却仍然不得不尽义务,但不是“觉悟”使然,而是奴隶身份使然。在现代社会中它能否成立,最终也要取决于权利前提的真实程度。真实度越高,人民尽义务的条件就越充分、尽义务目的性就越强,积极性就越高。所以从这两个陈述句的验证中,一反一正的结果都支持权利对于义务的前导性和派生性。权利与义务两者之间这种微妙主次关系的认定,对于避免公民意识养育中的偏颇、机械是一个重要依据。
公民纳税义务中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就很能说明问题的实质。税是公民从自己财产里面拿出来雇佣一个中介性质的政府保证自己利益不受损失的开销。对这笔钱由谁来花(选举权),怎么花(立法权),花得效益如何(监督权),公民都通过自己、通过代表、通过程序保留了根本的和最终的发言权。在这里公民的权利权益是基础,纳税义务是保证,是由权利和权益的根本目标派生出来的行为。而获得了花钱资格的政府,它惟一的目的就是兑现公民的托付,保障公民利益得以实现。
上述大家习以为常的“老百姓”、“父母官”、“吃皇粮”和“义务本位”之类的习惯心态及其行为的结果,就是强化了国家与社会、政府与人民的矛盾对立和格格不入。直接阻碍了社会上公民文化的培育和养成,最终受损的不仅是大众利益,而且也有国家利益。所以,无论从日常宣传符号上面还是从政府人员的心理上面,这类见怪不怪的“子民概念”和“子民意识”都需要坚决剔除。
国家的管理受托于民,事事寄予着公民的希望;政府工作千丝万缕,根根关联着公民的利益。“子民意识”不祛除和“公民意识”不确立,今日也许能求得一时一事的问题解决,却难保今后在其他管理中不出同类性质的问题。对此,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领导都已经做出了众所瞩目、天下称道的表率,这是一个契机,一个开端。国家机关的公务人员应当籍此行动起来,从自己开始,从现在开始,清理子民意识,确立公民意识,为政治与行政文化的现代化,为提高公共事务管理水平和改善公共服务质量,做出切实努力。
来源: 《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3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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