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寓于公民社会本质中的必然性
公民社会是国家或政府系统,以及市场或企业系统之外的所有民间组织或民间关系的总和,它是官方政治领域和市场经济领域之外的民间公共领域。公民社会的组成要素是各种非政府和非企业的公民组织,包括公民的维权组织、各种行业协会、民间的公益组织、社区组织、利益团体、同人团体、互助组织、兴趣组织和公民的某种自发组合等等。进一步说,公民社会的本质就是一个国家的民众,以主人翁的姿态和自组织方式,广泛参与到公共问题的解决当中去。
托克维尔向人们介绍了一个现实当中比较典型的例子:“当你一踏上美国的国土,就会觉得置身于一片喧闹之中。嘈杂的喊叫四起,无数的呼声同时传到你的耳鼓,每个呼声都表达一社会要求。你举目四望,看到人们都在:活动:这里,有一伙人在开会,讨论如何建立一座教堂;那里,人们在忙于选举一名议员;再远一点,一个选区的代表们正匆匆忙忙赶赴乡镇,去研究地方的某些改革事项;在另一处,是一群放下了田间工作的乡下人,前来讨论在他们乡修路或建校的计划。公民们集会在一起,有的是专为宣布他们不赞成政府的施政,有的是为了公布本地某一行政长官。还有人视酗酒为国家主要祸根,他们集合起来开会,庄严宣布以身作则,为禁酒作表率。”[4]
公民社会的反面就叫“子民社会”。人们可以根据政治文明程度的尺度,来分清公民社会与“子民社会”(或者臣民社会)的不同,并通过比较来加深对两者的认识。与政治文明进程相关的主要标准,一个是国家政府与社会民众的关系怎样,一个是民众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怎样,再一个是民众参与国家社会管理的程度怎样。比如当一个人由自由国家走到一个没有自由的国家,他会明显感觉到巨大差异。在前者那里,人们忙于各种活动,热火朝天;而在后一个国家,到处安安静静,办事四平八稳,人们只是循规蹈矩,墨守成规,好像一切都处于静止当中。
依据客观比较,人们能够发现:第一,子民社会的王权或者统治权力是通过世袭或者争斗或者指定接班的方式获得,而公民社会中政府是经过公民的决定和遵从公民的意志产生并运行;第二,子民社会的民众对于王权或者国家专权只有义务而没有权利,是权利与义务的失衡,而公民社会的民众相对于宪政国家而言是既有义务也行使权利,是权利与义务的对等;第三,子民社会中附庸性的民间小社会无处不受制于专制性的全能国家权力,两者势若水火,而公民社会中追求自治的民间大社会,却能够与民主法治的有限政府,在管理与服务功能上互为补充,互为支持,互为依赖。
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社会最终会走向国家政府消亡、社会自我管理的高级发展阶段。虽然这里面带有浓厚的乌托邦色彩,但在国家的管理上,政府将越来越多的自主空间留给社会公众是一个基本走向。随着知识经济时代、全球化时代、网络化时代的发展,社会和公民自己所掌握的与生活相关的各种资源会越来越多,手段也越来越多,这将不断增强社会民众支配自己命运的能力。所以,小政府大社会或者叫做公民社会是人类社会的未来情形,也是各个现代国家的未来情形。在这个过程中,非政府组织的发展与成熟是小政府大社会或者公民社会的必要条件,所以它是一个伴随社会趋势而必然发生的现象。人们会在这些组织的运作中,培养公民意识,锻炼与提高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素质与能力,从而促使小政府大社会必要因素的积累和公民社会的不断成熟。
根据这样一个规律,可以发现非政府组织的质量、层级、水平以及所具有的公民性是有动态的、发展的,是有区别的。它们将随着社会环境条件的变化和民众觉悟意识的提升以及运作能力的增强,不断由低级水平走向高级水平,从扭曲状态走向完整和正常状态。所以,非政府组织的趋势是:从一般趣味爱好组织走向社会信念组织;从随意组织走向更加规范的组织;从少量组织发展到更加普遍的组织;从个别利益关怀组织发展到更加具有利益关怀的组织;从经济权益诉求组织发展到社会权益诉求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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