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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庆钰:论“政社分开”与社会组织管理改革
2013年01月28日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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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政社分开”,就是促进实现社会各类角色的合理分化,让政府不再担当“千手观音”的全能职责,按照社会事务管理的规律,还原社会组织也就是民间组织或者“非政府非营利组织”的应有社会地位,在我国建构一个多元参与的公共管理新格局。随着行政管理改革的逐步深入,“政社分开”早已提上日程并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一个频率很高的概念字眼。与此同时,我国政府也一直在进行着相应的努力,比如从1998年开始,中办和国办就已“两办”的名义要求“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比如在行政改革中也着力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为社会组织留出发挥作用的空间;比如已经认识到双重管理体制的弊端并试图为社会组织的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等。

但是,按照公共管理的多元化本质要求来看,对照社会组织应有的性质看,根据我国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实际状况看,“政社分开”的改革目标还远远没有达到。一是还没有真正形成多元管理和服务的格局。计划经济时代,我国是一个政府大包大揽无微不至的一元格局;开放改革30年后的今天,我国基本上进入一个政府和企业组成的二元格局,至于说社会组织这个单元,虽然说我们已经发展出42.5万个登记过的组织,但是从总体经济规模、就业能力、社会影响来看,仍然微不足道,民间组织总支出占GDP的比例只有0.73%左右,远远低于发达国家7%的水平,也低于4.6%的世界平均水平,还不能算是多元结构中响当当的一元。二是我国社会组织的性质相对于客观标准也存在明显距离。我国的社会团体中大量组织是官办组织,有编制,吃财政,与党委和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作为与政府和企业不一样的角色,社会组织的主体就是非政府非营利的民间组织,不应当背离“独立性”和“非营利性”的主要特质,否则就会混同于政府和企业,也就没有什么“政社分开”了。三是我国对社会组织入门管理问题还是没有解决好。自1988年《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出台以来,20年间,大约只有20%的社会组织按照规定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而80%的社会组织则处于“无法定身份”的状态。由于很多社会组织无法按照现有条件要求跨过正式登记的门槛,他们便只能半公开、半地下地活动,结果是影响了社会组织的规范和正常发展,也不利于政社分开格局的形成。

(责编:张湘忆、赵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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