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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庆钰:论“政社分开”与社会组织管理改革
2013年01月28日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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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要注意避免管理体制改革走入误区

为了实现政社分开,各地都在紧锣密鼓地进行社会组织管理的创新。新思路、新经验、新机制层出不穷,这的确是令人欣慰的好现象。但是如果偏离了正确价值理念的导向,创新就有可能走进误区,付出成本收不到实际效果是小损失,更让人担心的是有可能创出一个更糟糕的工作机制,最终使政社分开的道路越走障碍越多。这样,我们就不是创新而是在继续守旧。

针对广为诟病的双重管理问题,鞍山、北京、广东等不少地方都在寻求简化登记管理、扶持社会组织发展的做法。它们的创新实验虽然各有特点和贡献,但并不是每个探索都有利于政社分开的目标要求。这里重点谈谈广东省的创新做法。在深圳市、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探索基础上,广东省近几年对双重管理体制进行了突破性改革。以行业协会管理为例,他们从2006年开始,率先取消了业务主管单位,统一由民政部门行使对行业协会的登记和管理。广东在协会组织管理改革中实行的“五自”(自愿发起、自选会长、自筹资金、自聘人员、自主会务)和“四无”(无行政级别、无官方编制、无业务主管部门、无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职),很好实现了与民间组织性质的真正对接。

广东的做法直接避免了不少地方所谓的“变通”和“迂回”措施,可以说是一步到位。尽管遇到与现有法规的冲突以及原有挂靠部门资源和相应职能转移方面的滞后以及其它有待克服的问题,但是,广东在双重管理体制方面的改革的确具有标杆意义,在实现政社分开上具有一定的推广价值。

(三)理性探索社会组织中的党建工作

社会组织中的党建工作要求,最早见于1998年《中组部和民政部关于在社会组织中建立党组织的通知》。此后的若干年中,得到不断强调和推行。尤其是在现在正在进行的社会管理和社会建设中,各级党组织都将在社会组织中建立健全党组织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贯彻,有的地方专门成立了相应的党建工作领导小组或者社会组织党工委。

强调党对各方面的领导是正确的。而在面对社会组织时,这项工作需要有一定的弹性和对象适应性。民间组织或者叫做非政府非营利性组织是以其在社会上的特点差异性、利益差异性和角色差异性而获得存在价值的。它与政府组织不同,因为政府是“以强制求公益”的组织;它与企业组织不同,因为企业是“以志愿求私益”的组织;它与执政地位的政党也是不同的,因为执政党已经成为我国政府的一部分,已经是一个纯粹的官方主体而且还有特殊的行为纪律和准则;而社会组织的主体应当是“以志愿求公益”的民间群体组织,它因为自己具有的独立性、非营利性和民间性,才成为与官方政党组织和政府组织相比较而存在的角色,才成为公共管理结构中的一个支柱。如果在社会组织当中也整齐划一进行党组织的建设和领导,在执政党这种强大力量环境中,有可能会消弭民间社会组织自主独立的个性,影响非政府非营利组织在社会事务管理中正常角色的担当。

长期以来,正是因为政府的过度影响,才使许多社会组织一直不能摆脱“二政府”的形象。我们进行的政社分开努力,正是为了还原社会组织的本质特征,让他们以其与政府不一样的角色来激发我国社会管理的活力。在这个努力过程中,我们在社会组织中努力强化党建的措施,原本是为了保证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但由于社会组织的特殊性,我们不一定实现初衷目的。我这里担心的是,这样做的结果有可能使我们在改革过程中,“政社分开”的窠臼还没有走出来,就又进入了“党社合一”的新误区。非常清楚的是,无论这其中的哪一个,都将不利于公共管理新格局的形成。所以,我认为,应当以不影响民间非政府非营利组织的独立自主性为前提,来谨慎探索社会组织中党建工作的可行之路,切实避免因不当措施,导致社会组织在“二政府”之外再加上一顶“二政党”的帽子,使政社分开的改革努力成为无果而终的“同义反复”。

(责编:张湘忆、赵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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