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政府与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合作机制
在多元参与的公共管理时代,其重要的管理特征:一个是讲究分工合作,一个是讲究成本效益。所谓分工合作,是强调政府的职责主要是掌舵,也就是进行总体规划和制定公共政策,而具体的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项目,则由包括企业、社会组织在内的各种角色来承担。所谓讲究成本效益,就是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机制,将各种社会资源都纳入到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来,不仅调动和激发各类社会组织参与公共事务的积极性,而且还通过合约购买的方式,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在当今公共管理的潮流中,“花钱买服务”和“政社伙伴关系”,早已经是一些非常时髦的政府管理术语。比如英国布莱尔政府于1998年与全英慈善组织委员会共同签署的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政府与志愿及社区组织合作框架协议》(COMPACT)和《地方各级政府与志愿及社区组织合作框架协议》,比如美国布什政府于2001年组建的“基于信仰和社区行动的白宫办公室”以及在联邦和各州和城市成立的负责规划、协调、服务于NGO组织的“国家社区服务公司”等,都是政府“花钱购买服务”及与社会组织合作的实践典范。在这个合作过程中,政府管规划,管合约,管标准,管招标,管评估,管质量,管买单。而各类社会组织主要是以其相应资质争取公共项目和政府的资助,提供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大量实践证明,这种政社分工、合约服务的机制的确能够节约成本,提升质量,便于管理,容易问责。
我国如果想借鉴这方面的经验,需要先解决两个问题:一个是关于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的空间问题。也就是说,政府必须要转变观念,克服履行职能当中的越位弊端,给民间组织留出机会来。现在的情况是受利益、习惯、体制等因素的影响,政府好多部门仍然是一边说着职能转变,一边却继续把很多服务事项继续揽在手中不放。下一步应通过深入的事业单位改革,打破这种政府和准政府组织一统天下、部门职能资源在内部循环的封闭局面,否则就无法实现政社相对分离和建立政社伙伴关系,当然也就没有民间组织的参与空间。
另一个问题是,要建立规范的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合作机制。这个创新需要做的工作:首先是要通过法规或者规章的形式,对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做出规范性要求;第二是要指定具体部门梳理公共服务项目的性质,同时对社会组织的种类和资质能力进行评估和归类;第三是根据项目和社会组织的视情况制定可行性年度购买计划,并将年度购买计划与财政预算挂钩;第四是由相关部门制定服务项目的执行标准并确定评估程序与验收激励办法;第五是由政府机构根据国家“招投标法”选择公共项目的具体承担者并进行合约管理;第六是由合约管理部门组织进行评估与验收,确保服务项目的质量。
没有政社分开,也就没有政社合作。政社分开是深化行政改革总框架中的一项必不可少的任务议程。中央政府反复强调要努力实现政社分开,说明改革领导者对这个问题的基本判断是准确的,但是这个推进过程一定会受到一些传统认识和习惯做法的阻碍。只有通过加深认识和进一步树立科学理念,从公共管理的客观要求和社会组织发展的自有规律出发,来探寻改革之路和采取创新措施,才能使政府与社会组织既相对分开又相互合作的目标真正得以实现。
来源:《行政管理改革》2010年第7期
(作者系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副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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