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 >> 理论 >>
杨建顺:劳教制度废止当慎重
杨建顺
2013年01月28日14:50   来源:人民网-人民论坛
【字号 】 打印 社区 手机点评  纠错 E-mail推荐: 分享到QQ空间 分享


  应当坚持“劳动教养”的名称,重新认识劳教教育改造的属性,强调在劳教制度中注入现代人权观念,完善其理念和程序

  劳动教养制度的变革势在必行。最近,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宣布,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今年将停止使用劳教制度。但是,对于在中国已存续半个多世纪的劳教制度来说,不应当也不能够用静止的、单一的视角和标准来进行评判,而应当用动态的、历史的、发展的和全面的视角来观察、思考和讨论。惟有如此,才能客观、全面、准确把握劳教制度的过去和现在,并展望其未来的发展。

  初始目的体现了人道和人权的理念

  1955年8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彻底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的指示》,明确指出:对“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除判处死刑和罪状较轻、坦白彻底或因立功而继续留用的以外,分两种办法处理。”其一就是劳教,即对“不够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用于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又增加失业的,则进行劳动教养”。当时的劳教就是对这批人进行就业安置。1956年,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各省市应立即筹办劳动教养机构的指示》,促成了劳教制度的初步确立和发展。1957年,国务院公布了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标志着我国劳教法律制度的正式确立。

  1979年,国务院公布施行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又于1980年发出《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全国人大常委会1980年作出《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动教养人员的决定》;1982年,国务院转发公安部制定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至此,我国调整劳教的法规范体系基本形成。

  根据上述法规范,劳教的目的包括如下三点:解决一些特定人员劳动就业问题;“把游手好闲、违反法纪、不务正业的有劳动能力的人,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维护公共秩序。可见,劳教的本来目的强调的是教育、改造、挽救,劳教注重就业安置,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可支持性。

  根据《决定》和《试行办法》的规定,劳教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方法。这样的定性,既是当时政治形势需要的结果,也体现了劳教制度本身的合理性,体现了人道和人权的崇高理念。

  当然,随着历史的发展,劳教的属性也在变化发展。总体来说,劳教是行政强制措施的一种特殊形态——强制性教育改造措施。

(责编:万鹏、赵晶)

相关专题
· 《人民论坛》

  • 最新评论
  • 热门评论
查看全部留言


·焦点新闻
48小时排行榜 48小时评论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