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 >> 理论 >>
定罪量刑标准不明确,渎职罪轻刑化、缓刑化的现象屡遭诟病——
“两高”首次明确渎职定罪量刑标准
2013年01月09日08:44   来源:光明日报
【字号 】 打印 社区 手机点评  纠错 E-mail推荐: 分享到QQ空间 分享


新年伊始,最高人民法院1月8日举行新年首场新闻发布会,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的《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简称《解释(一)》)。

渎职,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行为。近年来,渎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越来越高,“渎职也是严重的腐败”成为社会共识。

另一方面,由于定罪量刑标准不明确,渎职罪轻刑化、缓刑化的现象屡遭诟病,社会反应强烈。《解释(一)》,用10项条文回应了人们的关切。“制定这部司法解释,指导思想就是要严惩渎职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裴显鼎在发布会上表示。

(责编:万鹏、赵晶)


  • 最新评论
  • 热门评论
查看全部留言


·焦点新闻
48小时排行榜 48小时评论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