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思想家程颢曾在《下山偶成》一诗中说到:“有生得遇唐虞圣,为政仍逢守令贤。”于此感慨地方官员,尤其是地方大员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回溯中国古代地方大员的发展历程,分析其在不同历史时期职位与权限的变化,无疑会对“地方大员”、“封疆大吏”有一个更加直观的了解。
秦、汉与魏晋南北朝时期的行政体制
就现有资料而言,夏、商时期的地方行政体制显示了早期国家对地方管理的原始性,此时期的方国(或者称诸侯)与中央王朝的关系,与后世地方政权与中央的关系并不完全一致。西周统治者在前人的基础上,推行了一套较为严密的外服诸侯体制。战国时代,一些新的地方行政组织开始形成。随着郡县的设立与推行,其长官郡守、县令逐渐成为控制一方、有相当自主权的军政长官。
秦统一六国后,在地方全面推行郡县制。两汉虽自始至终延续着汉高祖刘邦所创立的郡国并行的基本格局,但却不否认郡县制在地方行政体制中的主导地位。“郡”作为秦汉时期重要的地方行政机构,其主管长官——郡守(汉景帝时更名为太守)有着相当大的职权。郡内的任何事务,都会受到郡守的管理。汉承秦制,亦以内史为京师最高行政长官,后在汉武帝时发展为“三辅”——京兆尹、左冯翊、右扶风共同负责管理京师及其附近地区。东汉迁都洛阳后,治京师的长官则改为河南尹。总之,作为秦汉时期集行政、司法、军事、财政于一身的地方大员,郡守虽然会受到丞相、御史大夫的监督(汉武帝后还受刺史的监督),但因为其对于属吏有任免与荐举权,故而属吏与郡守往往形成一种生为之服役,死为之服丧,同进退,共荣辱的人身依附关系,久而久之,不仅容易造成吏治的腐败,更会助长地方割据势力的发展,这也成为东汉末年出现军阀割据局面的一个主要原因。故而,郡守的品格、素质、能力、信仰,对于地方政治的好坏起着决定性作用。
魏晋南北朝时期,地方行政体制在秦汉郡县制的基础上逐渐演变为州、郡、县三级制。州为地方最高行政机构,其长官一般为刺史。刺史虽为地方大员,但其职权却是“因时”、“因地”而异。理论上而言,都督管军事,刺史理民政。但如果二者兼任,其权力必然大增。所以与秦汉时国家一统、政局稳定前提下的郡守不同,魏晋南北朝战乱割据、士族专权背景下的刺史,其实质多为手握兵权的军政长官,而其所言所行影响的并不仅仅是地方的民生吏治,有时更决定着国家政局的走向。曹魏的“淮南三叛”、西晋的“八王之乱”、东晋、南朝的“荆、扬之争”,都反映了中央与地方的紧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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