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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涛:古代地方大员权力演变镜鉴
张涛
2012年12月27日14:25   来源:人民网-人民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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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五代与宋朝的体制变迁

隋唐五代时期,中国地方行政体制有了重大的变化,即从秦汉以来的州(郡)、县二级制逐渐发展为道、州、县三级制。隋代及唐前期,州的行政长官刺史(隋炀帝与唐玄宗时两度改州为郡,州刺史改为太守)肩负着重要责任。除州刺史之外,都督府(总管府)的最高长官也是此时段内颇有权势的地方大员。都督府(总管府)是州的一种特例,其长官总管(都督)在承担军事事务外,可兼任驻地的刺史,负责本州以内的行政。唐玄宗开元以来,在全国范围内划分了15个具有监察性质的“道”,将其长官采访使较固定地留在任上,并按照地方长官例上奏中央。这样一来,采访使实际上成为了“道”的行政长官。同时,由于政府锐意边事,唐初辖地方军民二政的都督刺史发展成权力更大的节度使。

宋有鉴于唐末五代之弊,将地方的军权、财权、司法权等收归中央,由此彻底结束了藩镇割据的局面。在地方上,实行府州军监、县二级制。其中,府、州、军、监是同级机构,由朝廷以“权知某州(府、军、监)事”的形式直接委派。作为地方大员,知州掌管州内的兵民、钱谷、户口、赋役、狱讼等诸多事务,并可直接向朝廷奏事。然而,相比秦汉时的州牧,知州的权力要小得多。知州不法,通判可上告中央。总之,宋代虽以府、州、军、监的长官直接管理地方,但又以路级政府给予监督,因此宋代的地方大员在行政、财政、军事、人事等方面可操控的范围较为有限,这深刻体现了天水一朝“强干弱枝”的治国理念。

(责编:万鹏、赵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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