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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阶段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扩大的成因
2012年12月13日15:19   来源:人民网-理论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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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初次分配秩序混乱是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扩大的直接原因

初次分配是最为基础性的分配关系,初次分配市场中调节机制的缺失,会导致分配秩序混乱,从而造成收入差距扩大。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我国的初次收入分配完全由国家控制,导致严重的平均主义。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换,收入分配体制改革不断进行,要素的收入诉求不断提高,特别是劳动者在初次收入分配中的地位有了较大的变化,有效解决了初次分配中的平均主义问题。但由于我国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是渐进性的制度变迁,在转轨过程中,计划对资源配置还拥有相当的权力和作用,某些行政力量在初次分配领域仍然发挥着关键作用,加之国家对初次分配领域的宏观调控机制没有建立起来,致使初次分配领域分配秩序混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府过多涉及初次分配领域

初次分配是国民收入直接与生产要素相联系的分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通过市场竞争和价格机制实现优化配置,收入分配方式主要基于各生产要素在生产活动中的贡献。由于初次分配是最基础的分配,初次分配的公平性构成了整个国民收入分配公平性的基础。收入分配差距的程度如何,直接源于初次分配的结果。为了保障初次分配的公平性,政府将通过建立健全收入分配制度、制定相关政策等手段影响初次分配。因此,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初次收入分配是一种市场分配,政府不宜直接介入。而在我国的收入分配过程中,政府存在直接涉及初次分配领域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在各个关系国计民生领域占主导地位的是国有企业。尽管早在1993年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就提出要“转换国有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但目前我国大多数国有企业的经营方式并未发生本质性的改变,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由于政府是国有企业的最大股东,国有企业利润是政府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政府也就丧失了对国有企业有效监管的动力。特别是当政府官员和国有企业管理者的个人谋利动机超过他们为人民服务的动机时,很容易使国有企业成为一部分人利用政府权力谋取个人和集团利益的工具,从而出现一些国有垄断行业依靠政府所赋予的垄断经营权力获取高额垄断利润,再将垄断利润以不同形式分配给其职工的现象。所以即使这些垄断行业因缺乏成本控制意识而出现亏损,职工的工资福利也很难缩减,从而造成其职工收入水平高于其他行业几倍甚至几十倍的情况。

(二)市场体系构建中行业垄断收入过高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不断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市场竞争更加充分,但是我国的垄断性行业大多是涉及国计民生的基础性产品和服务的部门,一些行业例如电信、电力、铁路运输、自来水等行业的市场化进程相对滞后,依然存在着严重的行政垄断,未能形成有效的市场竞争,个别行业甚至是完全垄断。垄断行业中的企业凭借对关键资源的独自拥有或政府赋予的排他性地生产某种产品的权利,在产品市场或者要素市场上具有独自决定价格的能力,长期获得高额垄断利润,但这些垄断利润并没有完全上缴国家财政或转为国有资本金,而是把其中一部分直接或变相地转化为职工收入和福利,导致垄断行业企业职工收入表现为“双高”,即在工资已经比较高的情况下,职工工资外收入水平也比较高。目前,电力、运输、通讯、邮政、能源、金融、烟草等垄断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是其他行业的2-3倍,如果加上工资外收入和职工福利待遇上的差异,实际收入差距可能在5-10倍。数据显示,2010年全国职工的年均工资为37147元,其中,非垄断行业的农林牧渔业为16717元,金融业职工年均工资高达70146元,为农林牧渔业的4.2倍,二者的绝对差距突破5万元。这种违背市场竞争规律的行业行政垄断,使垄断行业的员工和其他企业的员工相比,在收入分配之初就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尽管近年来垄断部门和行业正逐步引入市场竞争,但国家在初次分配领域的宏观调控缺失,使其垄断地位仍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存在。

(三)低收入人群收入低并且数量庞大

在我国,社会弱势群体(包括城镇低层次劳动者、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等)和广大农民群众收入低下,并且数量庞大,这是我国收入分配差距的主要原因之一。这严重影响了低收入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及心理平衡,影响了职工本人及家庭生活水平的提高,形成改革发展成果共享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障碍。

一方面,我国的社会弱势群体收入增长缓慢,他们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得到的份额严重偏低,且近年来持续恶化。我国的社会弱势群体技能水平相对较低,而企业多为竞争性行业企业,当劳动力供求关系失衡,劳动力供给远远大于需求时,企业为降低成本,必然想方设法将人工费用压到最低,尽可能给职工少增工资甚至是不增加工资。因此,在弱势群体比重较大的情况下,即使其他群体收入增长较快,也难以使低收入群体的收入保持一个较快的增长速度。这是为什么近几年我国经济发展比较快,企业效益连年增长,在岗职工工资增长较快,但居民所得占国民收入比重仍然下降的重要原因。尤其是以农村转移劳动力为主的非熟练、非技术劳动力的劳动报酬更是被压低到极限,长期处于被资本剥夺的境地。我国目前在城镇就业的农民工有1.2亿左右。多年以来,农民工工资收入未能随着经济发展而不断提高,工资长期在低水平徘徊。

另一方面,广大农民群众收入增长缓慢。近年来,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增长缓慢,虽然2010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达5919元,增长速度比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快3.1个百分点,但从绝对值看,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9109元相比,仍然低13190元,仅相当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97%。

(责编:张湘忆(实习)、赵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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