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画/唐春成
新闻回放:“合肥交警大赦违章驾驶员,被监控拍到的违章记录只罚款不扣分。”12月8日,这条消息经多人电话传播和网络传播,成为当日合肥市最大的热点。媒体记者探访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蜀山大队后发现,此消息属实。对此,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宏光表示,此举看似人性化执法,其实对法律的整体性破坏更大。(12月8日央视网)
“只罚款不扣分”的口子不宜开 □ 廖水南
由于技术有限,交通违章监控有时不能确认驾驶员,所以在处罚的时候只能根据车牌号和车的型号来处罚,一些违法行为只要提供驾驶证和行驶证就能处理,从而导致“借证扣分”现象时有发生。但这种缺陷完全可以通过技术改进和制度升级来弥补,而不是开法律的口子来为此埋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可合肥方面却对违章记录只罚款不扣分,这对于那些交通违法的驾驶员来说当然是利好,但同时必然将伤害法律尊严,败坏交通法规权威。
法律具有统一性和预期性,无论是道交法还是相关实施条例都是一部全国性的法律,合肥只罚款不记扣分无疑破坏了规则和法制,有可能会造成交通秩序更加混乱。
只罚款不记扣分,也很容易让驾驶员产生侥幸心理:只要有钱,就大可不必担心违章。因为对于大多数人来说,钱不是问题,扣分才是关键。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2次以上达到12分的,除按照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参加学习、接受考试外,还应当接受驾驶技能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实际上,即便大多数违章驾驶没有造成具体的伤害,但其社会危害性仍然不可小觑,也往往是造成交通事故的直接诱因。从这个角度而言,放松对违章驾驶的监管和处罚不啻于扩大了公共安全的危险性,也在某种程度上难逃执法经济的嫌疑。
“只罚款不扣分”并不违法 □ 瞿玉杰
笔者注意到,对监控拍到的违章记录“只罚款不扣分”并非合肥交警部门的首创。据《钱江晚报》2011年12月28日报道:交通违章处理“只罚款,不扣分”在全浙江省基本都存在。2012年2月22日的《福州晚报》也报道:福建省公安厅下发通知,从3月1日开始,各地在处理重点车辆交通技术监控的违法行为时,须按规定予以处罚和记分;在处理除重点车辆以外其他车辆的交通技术监控违法行为时,将按规定予以处罚,但一律不实行记分。
一些地方不约而同地选择“只罚款不扣分”,说明这一做法的确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首先,受技术所限,交通违章监控目前尚只能确定违章车辆而无法清晰拍摄到驾驶者,从而导致车主“借证扣分”现象时有发生,并在一定程度上滋长了“交通违章代扣”的不正之风。其二,交通标识设置不科学,也常常陷驾驶员于违章之中。2010年1月13日,《广州日报》报道了网友总结的“深圳市十大交通违章陷阱”,其中就包括“交通标志‘躲猫猫’,等你看清已违章”等现象。事实上,这样的“违章陷阱”并非深圳市所独有,而是存在于很多地方。就此而言,对于被监控拍到的交通违章“只罚款不扣分”不失为务实之举。
更何况,《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11年修正后,交警部门对监控拍到的违章记录“只罚款不扣分”并不违法。该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换言之,根据该法,对于根据监控无法确定驾驶人的违章,交警部门可以依法对车主或者车辆的管理人“只罚款不扣分”。“只罚款不扣分”既然不违法,自然也就不存在破坏法律整体性的问题。
当然,对监控拍到的违章记录“只罚款不扣分”的规定实施之后,笔者以为交警部门有必要做好以下两项工作:一是强化监督机制,切实将“只罚款不扣分”的适用范围严格限制于监控拍到的违章,防止“只罚款不扣分”扩大化,导致违章数量增多;二是加大现场执法力度,对检查到的违章驾驶人严格执行有关罚款并处扣分的规定。
(来源:大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