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怡恬博士的新作《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效率论》即将出版,邀我作序。因其探讨的是一项影响重大的制度安排的基础理论问题,我很愿意借此机会发表自己的一点看法,同时对该书的出版表示祝贺!
老年是人生必然要经历的阶段,以化解老年收入风险为目标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则构成了现代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合理安排与顺利运行,不仅是社会保障制度健康发展的关键性标志,而且是当代社会文明进步程度的具体体现,并关系到整个社会经济的持续和健康发展,从而受到了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近30多年来,针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各种改革方案在不同国家先后出现,中国更是以改革开放和对传统社会保障体系进行全面而深刻的变革为背景,创建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新型养老保险制度,并即将实现制度全覆盖。然而,如何实现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良性发展,仍然是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都在努力探寻的重要主题。换言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良性运行与可持续发展还没有找到具有普适性的路径。
从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所肩负的使命与可持续发展视角出发,我认为,在制度实践中特别需要处理好如下五大基本关系:
1. 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公平与效率是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中必须妥善处理的一对基本关系,并客观上构成了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能否健康、持续发展的先决条件。一方面,公平是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追求的根本目标,是这一制度的本质体现。评价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优劣的客观标准,是看这一制度是否能够有效地保障人们的老年生活,并促进社会公平或缩小社会不公平,包括不同群体之间的权益公平(横向公平)与不同代际之间的权益公平(纵向公平)。另一方面,在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管理及运行中,又需要努力提高其效率,比如充分利用社会机制、市场机制,发挥相关社会组织的作用等,促使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发挥出更大、更好的功能与效果。近年来,在依照《社会保险法》持续推进并巩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伴随着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全覆盖,这一制度的普惠性正在得到日益明显的体现,这可以视为公平性有所提高,但总体来看,不同群体之间的差距依然巨大,代际之间的负担不公问题尚未找到有效解决方案。不仅如此,整个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管理及运行成本偏高,效率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因此,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应当坚持公平的根本价值取向,同时还要注重提高效率。在如何对待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效率问题上,首先,需要了解并充分认识到,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效率不等同于单纯的经济效率,它分宏观效率与微观效率两个层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宏观效率,应当是这一制度可以创造或产生的经济效益、政治效能、社会效果和伦理道德效应的总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微观效率,则是指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管理与运行中的效率。在实践中,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需要高度重视微观效率,但这一制度毕竟不是经济政策或经济制度,它更要注重宏观效率并服从宏观效率。因此,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效率不能简单地用微观效率指标来衡量,不能只算经济投入账,而要算经济投入后的连锁效应以及由此带来的经济、政治、社会、伦理道德大循环的大账。其次,许多国家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实践表明,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宏观效率其实来源于公平的制度设计与高效的管理及运行机制,并服务于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追求公平的目标。因此,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应当追求宏观效率,同时努力提高微观效率,但提高微观效率不能损害宏观效率,只有将宏观效率与微观效率有机地统一起来,才是符合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本质要求并实现这一制度健康、持续发展的合理取向。
2. 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政府主导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既是其作为公共物品的内在要求,也是现代政府合法性的重要来源,更是政府履行公共职责的具体体现。在各国发展实践中,政府在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的主导责任,主要包括推动立法、财政支持、管理监管等。然而,就像市场不是万能的,政府也不是万能的。政府主导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等于政府包办社会养老保险和排斥市场介入,而是同样需要合理利用市场机制。中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实践表明,突出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是这一制度健康、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而理性利用市场机制则是让这一制度更好地发挥保障功能的重要条件。特别是在建立基金制的条件下,如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的个人账户基金和作为战略储备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与资本市场对接即是确保其规避贬值风险的必由之路。因此,应当在不损害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公平性的条件下,充分利用市场机制,调动市场资源,共同促使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更好地发展。需要指出的是,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对市场机制的利用,是为了弥补政府功能的不足,而不是让市场机制代替政府,故而在制度发展中应当坚持政府的主导。
3.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作为政府信誉担保并给予相应财力扶持的基本社会保障制度,社会养老保险主要通过劳资双方分担责任来建立基金,以确保参保人退休后的经济收入来源,因此,承担缴费义务是国民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前提,从而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这一制度的主要功能是通过互助型的制度设计来解决制度参加者的老年生活问题,它的主要方式是不同收入人群之间的适度再分配和平滑个人一生收入。无论是现收现付还是基金积累制的制度设计,都是以一定的收入替代率为目标,以财务收支平衡为运营原则的。因此,分享社会发展成果主要不是依靠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来完成的,而是应当通过国民养老津贴和老年服务等制度设计来实现。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而言,权利与义务相结合还包含着另一层含义。即在现代社会,社会保障权是公民的一项权利,而不是政府的恩赐和施舍。保障国民的社会保障权利是政府的基本责任,国民构成了社会保障制度中的权利主体,政府以及企业、社会则构成了社会保障制度中的责任主体。社会保障制度对于国民而言,突出强调的是权利,当然国民也应对个人参加制度负责;对政府及企业、社会而言,突出强调的则是责任与义务。而不同的社会保障项目,权利与义务关系也会存在着差异。前已述及,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而言,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应的。而对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制度而言,则更多强调的是政府维护公民的生存权与发展权。我国已经理性地选择了以缴费型社会保险为主体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之路,权利与义务的结合也就更为紧密。强调国民承担相应义务并实现互助共济,其实是实现制度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