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坚持走中国特色军民融合式发展路子,坚持富国和强军相统一,加强军民融合式发展战略规划、体制机制建设、法规建设。”首次在党的纲领性文件中明确提出加强军民融合式发展法规建设的重大课题,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这一领域的军事立法工作指明了方向。
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依法促进和保障军民融合式发展战略的实施,出台了许多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截至目前,现行有效的240多部法律中,涉军法律及相关条款多达120部;在国务院制定的700多部行政法规中,涉军条款也占有较高比例,特别是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联合制定军事行政法规90多件。这些法规,是我国军民融合式发展领域的基本遵循。
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推进军民融合式发展的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法律规范不足,存在法律空白;二是相关法律、法规分布较为零散,有的缺乏可操作性;三是一些涉及调整和规范军地双方的立法项目,立法层级不高,立法主体单一,影响执法效果;四是军民融合式发展的立法工作,涉及军地双方,需要加强沟通协调。
笔者认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军民融合式发展的法规建设,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切实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要站在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的高度,深刻理解十八大报告的相关重要论述,融会贯通,抓好落实。还应当认识到,完备的法规体系是推进军民融合式发展的基础工作,加强军民融合式发展战略规划、体制机制建设、法规建设是相辅相成的辩证关系,缺一不可。
二是开展军民融合式发展领域综合性立法的调研工作。当前,可以参照我国已经公布的《就业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的立法模式,对军民融合式发展领域的综合性立法进行调研,着重对立法的必要性、基本架构和内容、基本制度、重点章节的布局等方面进行专门研究,积极推动相关立法工作。
三是做好与军民融合式发展战略不适应、不协调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改、废工作。对以往制定的诸如装备研制生产、后勤保障、人才培养、国防动员等方面的法规,应当在认真清理的基础上,纳入国家立法的层面统筹考虑,确保立法资源的最佳配置和执法效果,保障军民融合式发展顺畅、有序、深入推进。
四是构建军地立法协调机制。军民融合式发展的立法,涵盖内容广泛,涉及部门多,往往牵涉国家与地方、军政、军民等各个方面,构建统一协调的工作机制十分必要。针对军民融合式发展立法的重点难点问题,充分利用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制定军事行政法规的优势,对一些调整军地军民关系的法律规范,在没有出台国家法律之前,可以先行制定发布军事行政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