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门回归祖国十多年来,“一国两制”方针全面付诸实践,并取得举世公认的成功。党的十八大报告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阐述了“一国两制”方针的科学内涵,明确提出了港澳工作的总体要求,充分表达了对港澳同胞的信任。党的十八大报告的有关新思想、新论述反映了我们党对“一国两制”实践及其规律性认识的不断深化,是对“一国两制”理论的丰富和发展。
一、准确把握“一国两制”方针的科学内涵
党的十八大报告从以下两个方面深入阐述了“一国两制”方针的科学内涵:
(一)完整概括了“一国两制”方针的核心要求和基本目标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中央政府对香港、澳门实行的各项方针政策,根本宗旨是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胡锦涛同志2012年7月1日出席庆祝香港回归祖国15周年大会暨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四届政府就职典礼时发表的讲话,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表述为“一国两制”方针的核心要求和基本目标,意旨与此相同。这里所说的“国家发展利益”,不是指一般的、某个局部的经济利益,而是关系到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和重大利益。新中国成立后相当长的时期内,中国政府对香港问题的基本立场是:香港是中国的领土,不承认帝国主义强加的3个不平等条约,在条件成熟的时候争取通过和平手段解决这一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在未解决之前,维持现状。从1979年3月邓小平同志会见香港总督麦里浩到1982年3月中国政府解决香港问题的12条方针政策基本定型,直至后来的中英谈判和基本法起草,在“一国两制”方针孕育、成熟并用于指导香港问题解决的全过程中,中国政府坚持的原则立场始终包含两个方面:一是香港主权问题不容讨论,1997年中国政府必须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二是中国政府会考虑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实行特殊的政策,以保持香港的平稳过渡和长期繁荣稳定。中国政府处理澳门问题的基本立场与处理香港问题的基本立场是一致的,有关方针政策也是大同小异。香港、澳门回归后,对香港、澳门恢复行使主权的历史任务已经完成,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和保持香港、澳门繁荣稳定却是永恒主题和长久任务。香港、澳门回归以来,中央政府制定的涉及港澳的一系列政策,采取的涉及港澳的各项重大举措,无论是政治法律、经济民生还是社会生活方面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所以说,这两个方面不仅体现了中国政府处理港澳问题的一贯立场和原则,而且是中央政府对香港、澳门实行的各项方针政策的根本宗旨。我们在“一国两制”实践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复杂多样,处理问题的思路和方式也不尽相同,但万变不离其宗,从根本上来说,都是为了这两个方面。也只有兼顾这两个方面,才能全面把握“一国两制”方针的核心要求和基本目标。
(二)着重指出了“一国两制”实践过程中必须把握好的三对关系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针,必须把坚持一国原则和尊重两制差异、维护中央权力和保障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发挥祖国内地坚强后盾作用和提高港澳自身竞争力有机结合起来,任何时候都不能偏废。”从港澳回归以来的情况看,强调把握好这三对关系非常重要。
1.坚持一国原则和尊重两制差异。
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等中央领导同志对“一国两制”的内涵有一系列重要论述。“一国两制”是完整的概念。“一国”是前提和基础,“两制”从属和派生于“一国”,并统一于“一国”之内。全面、准确地理解和实施“一国两制”方针,要求我们既要坚持“一国”原则,又要尊重“两制”差异,而不能把“一国”与“两制”相互割裂甚至相互对立。
坚持“一国”原则,最根本的就是要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而不能做有损于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事情。为此,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第23条都规定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已于2009年制定了《维护国家安全法》。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社会团体和各界人士应当履行应尽的宪制责任,适时完成这一立法。对于在特别行政区鼓吹“全民公投”、“城邦自治运动”等有违“一国”原则的言论,社会各界人士也应当高度警惕。尊重“两制”差异,就是中央政府和内地民众与两个特别行政区政府和社会各界人士都要相互尊重对方所实行的社会制度,包括意识形态方面的某些差异。从内地来讲,对特别行政区实行的资本主义制度以及与之伴生的一些现象,要有足够的尊重和包容,不能按照内地的观念和标准去衡量和要求。对其中某些先进的管理制度和经验,内地仍要虚心学习和借鉴。从特别行政区来说,则要尊重国家主体实行的社会主义制度,特别是尊重国家实行的政治体制,尊重内地的司法制度。邓小平同志讲过,“我们对香港、澳门、台湾的政策,也是在国家主体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制定的”。特别行政区居民要深入了解国情,充分认识到中国共产党在国家中的领导地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充分认识到中国共产党有能力领导人民逐步解决国家现存的各种突出问题。我们形象地讲“井水不犯河水”,就是强调要有这种相互尊重,求“一国”之大同,存“两制”之大异。这也是内地和特别行政区长期和谐相处之道。
2.维护中央权力和保障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
在“一国两制”下,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别行政区享有的许多自治权,如自行制定货币金融政策、终审权等,都是联邦制国家的州所没有的。香港、澳门回归祖国以来,中央政府一直强调不干预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事务,实际执行情况也是有目共睹的。但是,高度自治不是完全自治,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也不是香港、澳门固有的,而是来源于中央的授权。
基本法对于在“一国两制”下中央享有的权力作了明确规定。依照基本法的规定,中央的权力并不限于通常所强调的外交权、防务权,还包括:任命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审查和发回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法律;决定部分全国性法律在特别行政区实施;对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其修改的最终决定权;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解释基本法;修改基本法;等等。香港回归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对香港基本法有关条文作过4次解释,所针对的都是已经引发社会争议、确需通过对基本法解释加以明确的重大现实问题。围绕这些解释香港社会曾经出现过一些争论,某些人以普通法制度下解释法律由法院负责为由,排斥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的权力,甚至危言耸听地攻击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损害香港的司法独立,至今仍在宣称特别行政区法院有权判决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解释和决定违法,这恰恰是无视基本法的规定、不尊重中央依法享有的权力的表现。令人高兴的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释法积极效果的显现,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已经获得越来越多的认同。
3.发挥祖国内地坚强后盾作用和提高港澳自身竞争力。
正像党的十八大报告所指出的,香港、澳门回归以来,走上了同祖国内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宽广道路。特别是在经历了亚洲金融危机、非典疫情和国际金融危机等严重冲击后,港澳各界人士从亲身体验中进一步认识到伟大的祖国是香港、澳门保持繁荣稳定的坚强后盾。过去5年,中央又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港澳、促进内地与港澳经济共同发展的政策措施,主要包括:扩充内地与港澳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的内容,增签并实施了6个补充协议;稳步扩大内地居民赴港澳“个人游”,覆盖面达至内地49个城市,超过2亿居民;务实推进内地与香港金融合作,先后推出了允许内地机构在港发行人民币债券、国债,允许香港银行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试点并逐步将结算范围扩大至全国等多项措施(至2012年8月底,香港人民币存款总额已达5523亿元,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累计达30300亿元);推进以粤港澳合作为重点的区域合作,先后批准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横琴总体发展规划》、《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大力推动内地与港澳跨境基础设施建设合作,港珠澳大桥、广深港高铁等大型基建项目正在建设中;向港澳保质保量供应食品、水、电、天然气等物资,确保港澳居民日常生活所需。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还首次将涉港澳政策内容单列成章,进一步明确了港澳在国家发展战略全局中的定位。这些举措对于港澳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拓展经济发展空间、增强抵御外部经济风险能力、提升居民信心等发挥了重要作用。
毋庸讳言,随着港澳经济内部存在的矛盾和问题逐渐累积、内地对外开放水平日益提高以及周边地区经济快速发展,港澳原有的部分竞争优势有所削弱。着眼未来,中央政府坚定支持港澳经济繁荣发展的政策取向不会改变,但是,从港澳自身来说,要在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环境中立于不败之地,更重要的是要在提升自身竞争力方面务实有为。要顺应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和世界产业结构调整潮流,着力保持并提升原有优势,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用足、用好中央支持港澳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深化与内地的交流合作;不断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减少内耗,维护良好的营商环境。
专家解读十八大报告——总体概括: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经济建设:
政治建设:
社会建设:
文化建设:
生态文明建设:
党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