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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融合与社会排斥
与社会融合相对应的是社会排斥。社会排斥主要指政策层面的不包容和不接纳,以及个体态度和行为方面的拒绝接触和隔离。当下,在我国致力打造公平、公正、和谐社会的宏观背景下,有意的社会排斥并不多见。然而,这并不表明社会排斥现象已经消失;相反,由于城乡有别和地区各异的社会福利和资源配置制度等多种因素的共同作用,多数流动人口(尤其是乡—城流动人口)仍被排斥在流入地社会的制度建构之外,遭遇各种制度性、结构性和其他方面的排斥,在经济、政治、公共服务和社会关系等多方面得不到流入地社会的接纳和包容,与本地市民之间存在一条难以逾越的鸿沟。其中,经济排斥主要是指在职业分布、收入状况和居住条件方面,流动人口具有明显的职业声望差、劳动时间长、收入水平低、居住隔离强的特点;在政治上,绝大部分流动人口实际上已经从户籍地的政治系统中脱离出去,但在流入地社会又没有正式户口和市民身份,既不能在流出地行使政治权利,也不能参与流入地的政治生活,成为“政治边缘人”;在公共服务领域,流动人口不能享受到与流入地本地市民同样的权利和福利,具有作为外来人(和农村人)的双重弱势;在社会交往方面,他们在流入地的社会关系、社会网络和人际交往规模小、紧密度高、趋同性强、异质性低,主要围绕着血缘、地缘等同质关系构成,通常难以在流入地获得有效的社会支持。正因如此,流动人口长期处于流入地的边缘,不被城市社会所认同、接纳,反而被忽视、歧视甚至伤害;他们不仅享受不到相应的社会成果和公共权利,甚至自身的合法权益也难以保护,遭遇巨大的社会焦虑和心理压力,出现相对的经济贫困和精神贫困。
国外经验表明,长期受排斥之人不仅难以融入到流入地社会,而且还可能产生对整个社会的疏离感、责任匮乏心态,甚至形成对抗社会的心理,从而造成或激化社会矛盾。这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在我国,本地市民与流动人口之间、流动人口相互之间相互冲突的事件也时有发生,从反面凸显出人群之间社会融合的重要性。
(三)社会融合与市民化
流动人口的市民化与社会融合之间既有联系也有区别。顾名思义,流动人口的市民化,就是外来的流动人口转化为本地市民的过程。这个概念的提出,主要是基于流动人口有别于本地市民的现实。他们的差别不仅表现在户籍类型、户籍地点等方面,而且还表现在劳动就业、居住环境、公共福利等方面。市民化的实现,表明流动人口与本地人一样,不仅获得了身份转变,而且拥有了机会共享、权益共享、利益共有、保障共有的机会。因此,市民化是社会融合的关键步骤,是实现其他层面融合的基本前提;没有市民化,就很可能难以实现身份认同。
但市民化不等于社会融合。后者不仅包括机会和权益共享,而且还包括社会适应、文化接纳和心理认同。换言之,市民化只是社会融合的一部分或前期阶段。同时,市民化覆盖的人群比社会融合狭窄:“市民”是与“农民”相对的一种身份,故市民化主要是针对乡—城流动人口而言的。农民在进入城市后,需要经历一个身份转换的过程才能实现社会融合。但是,我国的流动人口不仅只有农民工,还有城镇户籍的流动人口(即城—城流动人口),即“市民”。2009年,外出务工经商的城—城流动人口约占全部流动人口的20%。若地区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得不到尽快缓解、社会保障福利得不到有效改善,城—城流动人口的数量还会持续增长。对他们来说,需要面对的问题不是市民化,而是“本地人”和“外地人”的差别。
从上述意义上理解,在一个融合的社会里,不应有“乡下人”和“城里人”之分,也不应有“本地人”和“外来人”之别。不管来自哪里,也无论户籍性质,他们只有分工之别,而无身份差异。他们都是居住在一定区域的市民,享有同等的劳动就业、公共福利、政治参与等方面的待遇,共享社会发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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