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来,我国高度重视研究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问题,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目标和三个“最大限度”的总要求,积极推进社会管理理念、体制、机制、制度、方法创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改革开放30年的实践表明,处于急剧转型的社会变革时期,一切改革与创新的首要前提条件都是理念、观念和思维方式的转变,即先进文化的引领。因为,只有代表时代发展方向的先进文化才能给改革创新的各项事业以方向的引导、精神的支持和智慧的保障。
一、社会管理创新中伦理观念的转变
(一)伦理观念中的善治思想
社会管理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活动,它既渗透着执政党的政治伦理,又贯穿着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行政伦理,甚至也关涉到党和国家机关、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的职业伦理。人所共知,伦理属于哲学范畴,是文化中的精髓。社会管理创新这一命题中必然地蕴含着深刻的伦理观念的转变或重塑。如果从伦理即“道德的哲学”的角度分析,无论是政治伦理、行政伦理还是职业伦理--其最为基本的共同评价标准都集中在善与恶的区分上。善,作为伦理学的核心命题是区分、衡量与评价人与人相互关系的主要尺度。[1]由此又可以看出,社会管理作为国家即统治者、管理者的一项基本活动,其基本的评价标准必须是“善治。”
(二)善治思想的基本内涵
伦理学意义上的善治绝非是抽象的、绝对的概念。评价社会管理是否是“善治”,这种“善治”达到了什么程度,在理解上不仅要找准视角,而且要把握好内涵。同时,把握好“善治”的概念,又要注意到它是一个历史的相对的和具体的概念。当前,对善治的评价应当以党中央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的六个方面的内涵作为基本标准,即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这六方面的目标出自于不同的视角,其中包括在理论上把社会具体化为保障人们的基本生存机会、条件和权利的领域,以区别于国家与市场;在体制上将社会管理的要素理解为政府的政治职能、社会政策、社会治理、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社会组织以及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在状态上将社会的理想目标定位于秩序、公平、正义、自由、效率等价值目标的实现上。总之,这样的一种“善治”标准是执政党、政府、社会与公众的“合意”,在基本的伦理关系上呈现了一种向善的取向;同时,又在各自不同的层次、不同的具体内容和不同的具体任务上,共同构成了一种“和而不同”的善治伦理。[2]
(三)善治思想与政治伦理
执政党提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伦理观念,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基本的理想的经济社会建设目标,具有强大的社会动员力量。这一目标的实现对于社会主体的人来说具有无可比拟的魅力。尤其在现阶段,在社会利益格局深刻调整的转型期间,对于人们的心理期待,对于经济社会发展方向的引领都有着巨大的作用,体现了执政党同社会公众的基本价值取向的高度一致性。即是说,这一善治目标的提出体现了执政党在政治伦理上与时俱进的发展,更体现了政治伦理对行政伦理、职业伦理与社会伦理的统领。毫无疑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必然也是社会管理创新的目标,因而善治的伦理也必然应当是当代社会管理创新的伦理要求。这样的一个伦理观念既区别于我国传统的伦理纲常观念,又区别于西方资产阶级的伦理观念;同时,它汲取了我国传统的和西方的伦理观念中有益的营养成分,因而具有了中国社会主义的特色。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首先需要伦理观念的重塑,要注意用党的政治伦理、政府的行政伦理以及通行的职业伦理精神来滋润社会文化,以期用伦理来推动社会管理创新,建立起一种以尊重与保障人权,即以善治为核心的新型的公共伦理关系。
二、社会管理创新中管理理念的发展
(一)伦理管理
我国五千年的历史中,可以说主要是伦理的管理。因为,中华民族是十分注重伦理的民族。自有文字记载以来,王权、父权始终是国与家的主宰;同时,由于伦理的巨大作用,又使得中华数千年的社会管理形态呈现出家国同构、家国一体的基本特征,并一直绵延下来。这种靠伦理纲常维系的社会管理文化的传承有其深刻的合理性,存在着坚实厚重的社会根基。这是因为伦理的管理是一种自我管理,一种以自我道德修养为条件的自律性管理;伦理是人的心性中的道德准则,对于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具有至高的保障作用;伦理是社会人伦秩序与个体品德修养的统一。伦理的管理顺应了人所固有的两个方面的特征:其一是独立自主的完整人格、独立自主的价值观和独立自主的行为;其二是人需要合群,需要归属,需要结群协力,否则,就无法独立自主。这两个方面的特征决定人与人之间必然存在着一种相互依存的关系,即伦理关系。在伦理关系中,最重要的是社群中人们公认的共同目标,因共同目标而产生共同规范准则,进而形成共同的行为与善恶评价标准。这就是伦理管理的自我管理得以成立的观念形态的基础。[3]因此,“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就成为了伦理道德的铁律,并进而成为自律性管理的深厚根基。简而言之,伦理的管理是双向的、互动的,是以自律为主的管理模式。
(二)权力管理
这是一种基于权力的运用来实现个体或群体所要达到的结果或目标的活动过程。权力的管理是他律的管理,就是统治者、管理者依仗这种支配力量、强制力量来使别人服从,以此来维系群体的存在和目标的达成。在社会群体中,既要有对内部的不同意见、不同行为和违规者的惩治,又要有对外来威胁的防御与抵抗。这就需要有共同的规则来统制。在这个过程中,能力强的成为统治者,弱的成为被统治者。统治者拥有较多的权力。
统治权力的获得一般有两种途径:一种途径是斗争,胜者掌权,败者被统治,处于服从地位,同时也获得权力者的保护,因此不得不放弃自己的一部分权利;另一种途径是权利契约,即统治与被统治的双方基于友善的选择,构成一种同盟,建立一种自由的权利契约。然而,这种契约一经生效便不再是自由的契约,而变成了胁迫性契约,因为他必须遵守相应的条款,否则就遭受惩治。就一般国家政府的社会管理权而言,这两种获得方式往往兼而有之。正因如此,为了协调政府权力与个人自由之间的关系,才有了法治与法律。法律是理性的,它不仅有效遏制个人对自由更多更大的要求,也要有效制约政府对权力的更多更大的要求,所以,法律作为工具,既保障自由,又保障权威。可见,无论基于法治的管理还是基于强者威权的管理,都属于权力的管理。权力的管理必然以暴力、强制力为支撑,否则就失去效能。简言之,权力的管理是单向度、自上而下的,是他律的管理模式。
(三)公共治理
公共治理是由开放的公共管理与广泛的公众参与二者整合而成的公域之治模式,具有治理主体多元化、治理依据多样化、治理方式多样化等典型特征。公共治理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还包括其他公权力主体如行业协会、自治团体等;公共治理的依据不仅包括国家立法,还包括社会共同体形成的规则,甚至包括不同主体间的协议等;公共治理的方式选择上能使用非强制方式的就不用强制方式,能用双方协商解决的方式,就不用单方强制的方式,能用自治的方式就不用他治,遵照先市场后社会、再政府的选择标准,实现治理方式的多元化、民主化与市场化。在这样的治理模式中所有治理主体都应责权一致,即没有权力不受监督,没有权利不受救济,都应承担违法责任。
人类社会自有阶级以来,其管理方式无论有多少种,其实质不外乎以上三种类型。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公共治理模式中既包含了权力的管理,又包含了伦理的管理;同时,它既区别于权力的管理,又区别于伦理的管理。作为一种管理文化,形成了对权力管理与伦理管理的文化观念的超越,使社会管理文化观念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