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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坻政書卷之十一【3】

2016年05月04日16:37   來源:人民網

過 格

怒中責人,算二過,無罪誤責算十過。

凡問罪成招,不與開一線之路,隻求上司不駁,算三過。

泥成案,不與開招,各隨事之大小算過。

上司怒,不敢辯救,算一過。

接人不拘貴賤,若有輕慢之心,算一過。

心有宿怨而外作好詞,算二過。

見人不檢,不與規正,算一過。共助成其惡,算十過。毀人揚己,算百過。

不畏大人,將上司行移或分付言語不行用心祗奉,算二過。

飲酒多,算一過﹔醉而失禮,算二過。

妄言,算一過。

力可以濟人而不肯盡,算三過。

強不知而為知,算一過。

攘人之能,掩人之善,忘人之恩,談人之短,皆算十過。

遇災不申,遇賑而吝,皆算百過。

不禁宰牛,一牛算十過。

杖死一人,算百過。

輕用民力,隨眾寡算過。

受人囑托,算一過,枉法者算十過。

祭祀不盡誠,算十過。

遇長不敬,遇幼不慈,遇朋友不信,皆算五過。

加派增糧,算千過。

逢迎勢要算一過﹔若累平民,算十過。

非禮饋人,算一過。

演戲作樂,恣情酒食,算一過。或習成奢侈,陰傷風化,算十過。

水旱不早為祈禱,算五過。祈禱而不盡誠,惟以虛文塞責,算十過。

遇知己而含疑不盡,算一過。

待人不誠,算一過。或挾詐自逞,算三過。

自佔便宜,損人利己,算十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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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張瑩、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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