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官功過格
《書》雲:“作善降之百祥,作不善降之百殃。”又雲:“惠迪吉,從逆凶,惟影響。”嚴矣哉!道藏有紫薇帝君功過格,吾師復所楊,先生刻之《感應篇》中。余取其有切於官守者,增損數條,用以自警。
功 格
免大辟一人,當百功。
免永戍一人,當五十功﹔免終身軍一人,當三十功。
免滿徒一人,當二十功﹔三年徒當十五功,二年徒當十功,一年徒當五功。
免滿杖一人,當三功,九十以下當二功。
(按紫薇格:凡人犯罪應死而吾免之,始算有功。若不應死者減算。軍徒以下皆然。蓋不教而殺謂之虐,今之民失教久矣,即使刑真罪當,皆虐政也。故得其情,猶當哀矜之。)
責人須明告其罪,使之知改。凡刑人而當,使見者愜心,受者愧服,算十功。
凡有力役差遣均平,使闔縣受福,算千功。
催征有法,不甚用刑而錢糧畢辦,算百功。能認罪緩征,算千功。
申請蠲免,使地方得受實惠,算三千功。
教人為善,誘掖獎勸,使有成立,其功各因人受益之大小而定之。
行路人有病,設法養療一人,算二功﹔垂死而得生者,算十功。
葬死人及枯骨,各算三功。
凡責人而己不怒,真有與人為善之心,算一功。
未祭而能守齋戒,當祭而如對神明,算十功。
禱雨祈晴,能竭誠盡慎有應,每事算百功。
監中囚犯依期給糧,禁戢獄卒,使得安寧,一人算一功。閑中進監,為陳說善惡,使肯改過,一人算百功。
收養孤老一人,算十功。勸其親戚,責以大義,令各收養,一人算二十功。
應杖人而能忍不杖,算一功。
開渠筑堤,能興水利,視事之大小算功。
能禁戢豪強不使播惡,算十功。
凡聽訟,能申冤理枉,一事算一功﹔能誨誘頑民,平其忿心,使之無訟,算十功。
賑濟得實,一人算一功。
荒年煮粥,本縣來食者,一人算一功。他方來食者,一人算二功。
冬寒窮民無衣,設法做襖給之,自給者一襖算三功,勸人給者算五功,以不獨為君子也。凡施人錢物,皆以百錢算一功。
闡明正教,維持正法,使聖賢遺旨燦然復明於世,功德無量。
凡事惜福,躬行節儉,使風俗還淳,算千功。
凡解人之怒,釋人之疑,濟人之急,拯人之危,皆隨事之大小、人之善惡算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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