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八大提出了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內涵和目標任務,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了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的主要任務。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進一步要求加快建立生態文明法律制度。從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再到四中全會,我們黨分別從建設、改革、法律3個維度,一步步深化了對生態文明的認識,明確提出了生態文明的建設任務、改革任務、法律任務。要認真學習和深刻領會《決定》精神,用嚴格的法律制度保護我們美麗的家園,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
一、充分認識用嚴格的法律制度保護生態環境的重大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
《決定》提出“用嚴格的法律制度保護生態環境”,雖然是短短一句話,但內涵十分豐富,深刻闡述了保護生態環境、建設生態文明的根本在於法律制度。過去,人們把生態環境問題當作一個技術性的問題,認為是一個發展問題,以為生態環境問題會隨著發展自然解決。現在,我們認識到,生態環境問題不僅是一個技術性問題、發展問題,更是一個體制問題、法律問題。
人的生存發展,既需要吃的農產品、穿的和用的工業品,更需要清新空氣、清潔水源、舒適環境、宜人氣候。這就是生態產品。過去,一方面生態環境良好,空氣清新、水源清澈,另一方面,在吃不飽、穿不暖的時代,人們不會關注生態產品。但在資源短缺、生態退化、環境惡化、氣候變化、災害頻發的當代,清新空氣、清潔水源、舒適環境、宜人氣候越來越成為人們生活的必需品。用嚴格的法律制度保護生態環境,本質上就是用法律保障人們享用生態產品的權利,就是保障人的生存權和發展權。權利是法律授予的,保護生態環境,保護人們生態產品享用權,必須依靠法律。
生態產品從哪裡來呢?森林、草原、濕地、湖泊、海洋等生態空間,是生產生態產品的“耕地”或“機器”。這些生態空間,具有吸收二氧化碳、制造氧氣、涵養水源、保持水土、淨化水質、防風固沙、調節氣候、清潔空氣、減少噪音、吸附粉塵、維護生物多樣性、減輕自然災害等功效,提供這些功效的過程就是生態產品的生產過程。因此,保障人們享用生態產品的權利,必須保有必要的生態空間,必須保証污染物排放不超量、不超標。近年來頻頻光臨的霧霾,一方面說明向空氣中排放的污染物太多,超出了大氣淨化能力﹔另一方面是因為過度開發使能吸附污染物、淨化空氣的生態空間減少太多了。要保護生態產品的生產能力,防止向大自然超量超標排放污染物,既要注重發揮稅收和價格等的作用,更要依靠法律,明確開發邊界和生產底線。
生態產品是公共產品,生產生態產品的生態空間具有公共產品屬性。這些生態空間不僅是我們當代人所有的,也是我們的后代的,是我們的子孫的。不能為了當代13億中國人,就不顧未來幾十億、幾百億中華民族子孫后代的生存發展,不能為了追求當代人更幸福,就損害后代人生存發展的權利。由於子孫后代不能為自己講話,所以當代人必須替他們講話,法律必須包含我們對后代的責任。生態空間具有不完全產權屬性,即使你擁有這片森林、這條河流的所有權,也不能盡情揮霍,任意改變用途,可以擁有所有權,可以處置,賣給別人,但不能為了自己獲取收入任意改變用途。盡管很多國家土地、森林是私人所有的,但也要嚴格依據法律以及配套的空間規劃等進行用途管制。唯有法律才能作出這種產權界定和用途管制的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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