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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地區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制度分析

王中英 李光輝

2014年04月23日09:58   

二、申報時間

從世界各國所規定的申報時間要求來看,大致為:初任申報,即公職人員到任之初即行申報財產﹔日常申報,即公職人員在職時間內按規定時間申報財產﹔離職申報,即離開某一職位后在一定時間內申報財產。港澳台三地基本屬於這三種情況。

(一)《澳門財產申報法》關於初任申報的規定:申報人自開始擔任有關職務或自續任、 再當選或續期之日起 90 日內須提交申報書﹔關於日常申報的規定: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如轉變所任職的實體或部門,或因其職務法律狀況改變而引致職等變動,又或其薪俸或底薪的變動達公職索引點 45 點的金額,則自變動之日起 90日內須提交具最新資料的申報書 (財產變動申報)﹔公共行政工作人員自上次提交申報書后屆五年之日起 90 日內須提交具最新資料的申報書 (定期申報)。關於離職申報的規定:申報人自終止職務之日起 90 日內須提交具最新資料的申報書。[ 《澳門財產申報法》2003版第一張第二條。]

(二)台灣《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關於初任申報的規定:公職人員應當於到職之后三個月內申報財產。關於日常申報的規定:每年定期申報。關於離職申報的規定:公職人員於喪失申報財產義務人身份起三個月內, 申報其卸 (離) 職或解除代理當日的財產情形。[台灣《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2007年第二次修訂版第三條。]

(三)香港《公務員事務條例》關於初任申報的規定:擔任第1層和第2層職位的人員(為方便行政而署任不超30天的人員除外)在初獲委任時須申報其在香港及香港以外地區的投資以及配偶的職業。關於日常申報的規定:擔任第1層職位的人員,在獲委任時及其后每年須申報其在香港及香港以外地區的投資以及配偶的職業。擔任第2層職位的人員(為方便行政而署任不超30天的人員除外),須在獲委任時及其每兩年申報其在香港及香港以外地區的投資以及配偶的職業。擔任第1層和第2層職位的人員(為方便行政而署任不超30天的人員除外)在每年/每兩年一次申報期間,這些人員如有任何每次等於或超過20萬港元或數額相當於三個月薪金(以較少者為准)的投資交易,均須在交易后七天內申報。香港沒有離職申報的規定,但是規定了當局需保留所有申報的資料, 直至有關人員離開政府后五年,以便調查任何在該官員任職期間發生、 但離職后才披露的利益沖突事件。[香港《公務員事務條例》通告第9/2001號461至466條。]

港澳台三地都在申報時間上做了明確的規定,除了香港沒有做離職申報的規定外,其他兩地均對初任申報、日常申報、離職申報做了有針對性的規定,只是在具體細節上有所不同。實際上,對香港地區來說,要想財產申報制度發揮良好作用,離職申報也是必不可少的,正如《反腐策略》中所言“公開財產的要求還應該延長至卸任以后的一段時期,以防止在退休后接受賄賂款項。研究表明,在某人退休三年后再收受賄賂的可能性很少”。[2]但是,沒有進行離職申報要求正出於香港當局對公職人員個人隱私權與反腐要求的折中,有人性化因素的考慮在裡面。

三、申報內容

申報內容即是指財產申報的范圍,哪些財產需要申報,包括申報何人的財產、哪裡的財產、什麼財產。財產是個廣義的概念,不但包括有形財產,也包括無形財產。除了各種收入,還有債權、債券、投資、動產、不動產等。在金融概念日益延泛的當下,金融期貨、金融衍生品等等也屬於財產的范疇。根據港澳台三地的法規、條例,三地都規定財產申報不限於當事人,並對需要申報的財產范圍做了明確的規定。

(一)《澳門財產申報法》規定要申報的資產,包括不動產、工商業場所、合伙或公司的股、股份、出資或其它的資本參與,對船舶、飛行器或車輛擁有的權利,有價証券和金額超過公職索引表500點的銀行賬戶、現金、債權、藝術品、珠寶及其它物品﹔從工作或職業活動取得的收益,包括退休補助或退役補助及退休金或退役金﹔從工商業活動取得的收益﹔從不動產、著作權、工業產權及資金運用所取得的收益﹔負債,指金額超過公職索引表500點的債務﹔所兼任的有酬或可獲財產利益的職位、職務或活動。另外還包括:位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產生、形成、收取、經營或給付的財產﹔透過居中人擁有的財產。[ 《澳門財產申報法》2003版第一章第二條。]

(二)台灣《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申報的內容:不動產、船舶、汽車及航空器。一定金額以上之現金、存款、有價証券、珠寶、古董、字畫及其他具 有相當價值之財產。一定金額以上之債權、債務及對各種事業之投資。公職人員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之前項財產,應一並申報。規定公職人員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財產狀況要一並申報。[台灣《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2007年第二次修訂版第五條。]

(三)香港《公務員事務條例》規定擔任第1層/第2層職位的人員,在獲委任時及其后每年/每兩年均需申報:在香港及香港以外地區的投資。此處的“投資”指在香港或香港以外地區任何公司或機構的投資、持有的股票,或直接或間接擁有的權益(包括擔任公司董事)﹔以及在香港及或香港以外地區的地產或房產(包括自住的物業)的任何權益;包括但不限於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証券:在香港期貨交易所買賣的貨、期權合約和其他產品;香港盈富基金以及由公務員擁有,但以其配偶的名義或代其行事的其他人或代理人或公司名義持有的上述任何投資以及配偶的職業。除申報投資外,期間他們如作出任何每次相等於或超過20萬港元或數額相當於三個月薪金(以較少者為准)投資交易,均須在交易七天內申報。此外,擔任第1層職位的人員亦須在獲委任時及其后每年把其下列在香港以及香港以外地區的投資及權益登記,供市民查閱:(1)地產及房產(包括自住物業)﹔(2)公司東主、合伙人或董事的身份﹔以及任何上市、公共或私人公司發行股本的1%或以上。[香港《公務員事務條例》通告第9/2001號461至466條。]

總結而言,澳門要求申報公職人員當事人及其配偶以及有事實婚姻的共同生活人的財產狀況,不要求子女及其他利益相關人的財產狀況﹔台灣要求申報公職人員當事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的財產狀況﹔香港不但要求申報公職人員當事人及其配偶的財產狀況,還要求申報利益委托相關人的財產狀況,並且要求申報配偶的職業。三地要求申報的財產都不限於本地范圍內,在外的利益關聯也要申報,香港地區的規定在三者中則更廣更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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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實習生、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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