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一社區        注冊

第一章  產權界定的重要性

第一節  經濟非均衡和市場主體的確定

厲以寧

2014年04月02日09:22   來源:人民網-理論頻道

三、有待於繼續推進的產權改革問題

應當承認,改革開放30多年,在中國的產權改革領域內,進展是相當顯著的。國有企業股份制改造的結果是,一批大型國有企業、大型國有商業銀行都成為上市公司,在現代企業制度的建設中它們陸續成為獨立的市場主體。當然,即使取得這樣的成績,仍應當清醒:國有大企業,尤其是作為上市公司,距離產權改革的最終完成還有一段距離。比如說,要讓國有大型企業、國有大型商業銀行成為真正的市場主體,還需要使法人治理結構完善,使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依照章程發揮應有的作用,使這些上市公司行為公開化、透明化,使股東們放心。

民營企業,包括大、中、小、微企業的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建設也取得明顯的成果。按照常理,民營企業選擇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是符合民營企業發展趨勢的,也是民營企業投資者們自願作出是否採取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形式的選擇的。但民營投資者在產權問題上卻依然存在著顧慮,這就是擔心產權的安全,往往產生“見好就收”、“見好就向境外轉移”等現象。為什麼會如此?最主要的原因是對中國國內的投資環境仍有疑慮,信心不足。隻要企業做大了,民營企業投資者們的不信任感就會加劇。他們希望政府和社會更關心民間資本的安全性,希望民營企業不受歧視,在法律上、司法上能得到“一視同仁”的待遇。這實際上仍然表明在對待民營企業的產權保護問題上還有許多工作要做。如果民間投資得不到公平待遇,民間投資者就總是不能踏實。

同國有企業和民營企業在產權改革和市場主體地位方面所取得的進展相比,農民作為市場主體的地位還有相當多的不足之處。這是因為,自從改革開放以來,產權改革的重點一直放在企業方面,而沒有認識到農村的產權改革要受到同樣的重視。這首先是一個理論認識的問題。

長期以來,一些從事改革理論研究的專家認為,農村最主要的財產是土地,農村土地在憲法中已被明確為集體所有,農村承包制作為適用於現階段中國的土地經營制度正是建立在土地集體所有的基礎之上。因此,農村的產權改革自20世紀80年代初期家庭承包制實施和推開之后,便被認為已經基本完成,尚未了結的任務隻不過是繼續發展和壯大集體經濟。

這種對農村產權改革的認識不足嚴重地阻礙了農村產權改革的深化。20世紀80年代中期以來這麼多年,為什麼廣大的家庭承包戶依舊這麼貧困?不少人認為這是由於三個原因:一是,農民隻知道如何種糧食,種糧食能收入多少錢?承包戶如何不窮?二是,農民不知道如何辦鄉鎮企業,在某些鄉村,沒有能人出來牽頭組織,既然如此,承包戶不可能不繼續貧困下去。三是,農村承包戶在外地、在城鎮沒有親戚、朋友和老鄉,不知道到何處去打工,去做小買賣,他們外出完全碰運氣,有些在外面有了工作,有些在外面折騰了一陣子,結果無錢可賺,又回鄉了。一些研究者不了解,承包了農田的農民之所以依舊貧困,同農村產權改革拖延不決有極大的關系。農民沒有財產權,從而沒有財產性收入,除了種些糧食或者喂幾隻家畜,養一群家禽以外,還有什麼致富的途徑?不僅如此,由於承包戶沒有財產權,自己承包的土地、自己家裡的宅基地和宅基地上蓋的房子,說被拆遷就被拆遷了,土地說被圈佔就被圈佔了。他們也許可能領到土地補償費、房屋拆遷補償費,但數額太少,農民怎能不貧窮?失地農戶怎能不上訪訴苦?

這都是土地未確權所帶來的問題。在研究農村、農業、農民的專家中,有些人在20世紀八九十年代已經認識到土地確權的關鍵意義,但勢單力薄,未能引起社會上更多的人關注農村產權改革的問題。進入21世紀以后,農村土地確權受到較多關心“三農”(農村、農業、農民)問題的人的注意。新一輪的農村改革究竟怎樣推進,逐漸被大家關注並研討。在21世紀初,關心繼續深化農村產權改革的人察覺到兩個新情況,這大大激發了他們要求農村加速產權改革的熱情。

第一個新情況是:正如本書導論中已經指出的,拖延多年未能啟動的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終於在2003年開始試點了,試點是在福建、江西等幾個省份。很快,2008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頒布了在全國范圍內開展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決定。盡管集體林權改革相對於農業家庭承包制而言是“遲到的改革”,但在林地確權方面卻先行一步,即林地在丈量面積之后,林權落實到戶,林業承包戶領到了林權証,林地可進行抵押。這一新情況不僅使林業承包戶受到鼓舞,也使得農業承包戶受到極大的啟發,認為隻有土地確權,農民們才能安心下來,不必擔心土地(包括承包地和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房屋會被強行侵佔、施行拆遷。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扎扎實實地深入廣大農戶心中,他們呼吁土地確權工作和頒發權証的工作早日在農區鋪開。

第二個新情況是:進入21世紀以后,農村中的土地流轉現象大為增加。轉包、租賃、土地入股等做法日益在農村中推廣。准備向他人轉包、出租自己承包地的人,希望能由此得到轉包費、土地租金,從而便於自己外出務工、開店、開作坊。准備租入土地、轉包土地到自己名下的人,則希望走規模經營之路,在農業生產中擴大耕地面積,提高效率,提高產量,成為種植大戶。至於把自己承包地入股於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農民,通常出於以下三種考慮:一是打算到城鎮去務工、開店、開手工作坊,賺取較多的收入,沒有勞動力來種地了,不如把土地入股,既可取得收益(股金紅利),又不讓土地荒蕪﹔二是入股於農民專業合作社,要比出租或轉包給其他農戶可靠些,因為相信農民專業合作社的領導者、管理者能把土地利用得好,不會坑害自己﹔三是萬一在外務工或做生意不順利,由於土地入股於農民專業合作社,由城鎮返鄉還可以在合作社內找一份工作,相形之下,如果把土地轉包或出租給其他農戶,在租約或轉包合同未到期前不便收回承包地自營。這樣的話,土地確權對農民就顯得更加重要,也更有現實意義。這是因為,在土地流轉加快的條件下,農民擔心自己的承包地轉包、出租甚至入股之后,會不會在土地流轉時自己的產權發生變化,如被別人侵佔,或被別人置換,甚至又被別人再度轉包或出租給第三方,將來會引起產權糾紛。他們最擔心的是土地未確權,土地流轉時間長了,自己的產權會不會不明不白地丟失了。他們會感到,寧肯讓家裡的老弱病殘粗放地經營這塊承包地,也比未經土地確權就把土地流轉出去穩妥。

由此看來,農村新一輪的產權改革就在於對農民的承包地、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房屋進行確權。目前這項巨大的工程正在逐步推開。這正是農村新變化的開端。


使用微信“掃一掃”功能添加“學習微平台”
(責編:實習生、謝磊)
相關專題
· 理論書庫
· 厲以寧專欄
  • 最新評論
  • 熱門評論
查看全部留言

熱點關鍵詞